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信息公开元数据
|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8〕19号)精神,2018年我县粮食产销工作围绕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深入推进粮食生产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8年度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粮食安全与责任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如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各乡镇(街道)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考核。 二、高质量管护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 严格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用途管制和种粮保护,全面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4号),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责任,坚定不移地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最严格保护,坚决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按照“吨粮标准、永久保护,建管并重、整体提升”的要求,高质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对尚未完全达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提标改造,2018年至2020年计划完成 0.9万亩。 三、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落实。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项目,深入推进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继续组织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沃土工程、商品有机肥补贴等促进耕地地力提升项目,提升耕地质量,打造良田沃土。加大对轻型履带拖拉机、履带式耕作机等保护性耕作机械的推广应用。创新技术手段,大力促进耕地质量建设技术推广应用,建立健全覆盖主要土壤类型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掌握耕地质量状况,完善质量保护技术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完善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污染源防控,推进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努力遏制和扭转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四、加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一)规模种植大户补贴。对全年种植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规模化经营主体,按稻、麦复种面积每亩补贴160元,其中每亩早稻另新增补助80元。对全年种植10亩以上的油菜种植大户,按油菜种植面积每补贴30元。对为散户提供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且服务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从事服务于粮食生产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县财政给予每亩50元的补助。 (二)旱粮生产扶持政策。对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旱粮作物的种植者,给予每亩150元(其中县财政配套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果园、桑园、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80元(其中县财政配套20元)的直接补贴。 (三)农机具购置补贴、报废补偿及保险补贴。对用于我县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其中购置插秧机及育苗配套设备、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水稻侧深施肥机,按农机购置金额的20%予以补助,无人植保机、单轨运输机、秸秆再生利用机械按农机购置金额的30%予以补助;购置小型田园管理机、高性能植保机械(购机金额2000元以上),每台补助500元;累计补贴额不超过购置金额的70%。县供电、石油供应部门要优先保证农机和粮食烘干机的用电、用油需要。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节能减排。对本县籍从事粮食生产的并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的,其所有者主动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的拖拉机每台补助2000元(包括省补部分),14.7KW(含)以上的拖拉机每台补助4000元(包括省补部分)。 (四)粮食政策性保险政策。水稻保险金额为每亩1000元,由各级财政给予全额保费补助。 (五)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继续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将规模旱粮种植主体纳入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扶持范围,并将贷款贴息扶持对象调整为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按 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贷流程,优惠贷款利率,优化服务方式,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等金融需求。 (六)订单稻谷奖励。县财政继续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县级储备稻谷的种粮农户给予奖励:1.早稻奖励标准:本县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与村集体签订订单并有分册名单的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一般农户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60元;2.晚稻奖励标准:本县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与村集体签订订单并有分册名单的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晚稻谷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 (七)稻谷最低收购价。2018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分别为123元、129元。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 (八)耕地质量提升增施商品有机肥县财政每吨配套补助100元,补贴范围重点支持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田质量提升区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的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苗木生产。补贴对象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化主体,择优选择。积极推广应用水稻缓控释肥,对经农业部门立项的水稻缓控释肥示范点,每公斤缓控释肥补助2元。秸秆还田每亩给予30元的补助。 五、深入开展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活动 坚持质量兴农,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深入开展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着力推动“藏粮于技”落实,推广应用统一育插秧、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生态控害和绿色防控等适用技术和绿色增产模式,实现稳粮增产、绿色增效。 (一)水稻高产创建。 以单季晚籼高产攻关建设和创建省级千亩水稻高产示范方为重点,深入推进水稻高产创建活动,每个涉农乡镇(街道)至少建立1个示范方。水稻示范方面积连片100亩以上,早稻平均亩产500公斤以上,连作晚稻平均亩产600公斤以上,单季晚稻平均亩产650公斤以上,经县及县级以上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组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达标示范方组织实施单位1万元的奖励(其中,单季晚稻平均亩产达900公斤以上,或早稻平均亩产700公斤以上,或连作晚稻平均亩产800公斤以上,每个示范方补助3万元;单季晚稻平均亩产达800-900公斤,或早稻平均亩产650-700公斤,或连作晚稻平均亩产700-800公斤,每个示范方补助2万元)。水稻单产经县及县级以上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组验收合格后,位列全县第一的,给予种植户1万元的奖励。 (二)其他作物高产创建(冬种生产)。 1.小麦示范方连片种植 100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每亩40元的奖励;经验收产量达到260公斤/亩的,每个示范方给予2万元的奖励。 2.油菜示范方连片种植 100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每亩40元的奖励;经验收产量达到150公斤/亩的,每个示范方给予2万元的奖励。 3.马铃薯示范方连片种植100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每亩20元的奖励。 4.紫云英示范方连片种植100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每亩40元的奖励;连片种植500亩以上的,每个示范方给予3万元的奖励。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土地流转及荒地复垦 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体补助政策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2〕254号)执行。引导农民开展荒地复垦种植粮油作物,对连片复垦并种植粮油作物30亩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每亩一次性300元的奖励。 七、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优化服务,方便农民售粮。在收购时凭“地方储备粮食订单收购证”进行收购,订单收购数量原则上以“收购证”核定的播种面积和有关部门估产的乘积上下浮动10%以内掌握。对稻谷播种面积20亩以上,讲诚信的种粮大户,按订单量和实际勘查播种亩数发放30-50%的订单粮食收购预购定金,收购数量可以上浮20%;对失信3次及以上的农户,可不予签订订单合同。 八、鼓励永嘉籍企业和种粮大户到产粮区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 对到省外粮食主产区承包土地1000亩以上,承包期限3年以上,开展粮食生产并返销本县的各种经济主体,凭土地承包合同、粮食运输发票、经销商结算账单(或入库凭证)等有效证明,返销至本县的粮食享受本地一般农户1/5的稻谷奖励政策(每个基地最高奖励10万元)。 九、鼓励永嘉籍人士到省外粮食主产区创办粮食加工企业 对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并将加工的成品粮销往本县的,凭加工能力证明、企业产权证明、企业资质证明、成品粮运输发票、经销商结算账单(或入库凭证)等有效证明,返销至本县的成品粮食全年累计达300吨以上的,每吨予以20元的政府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十、鼓励永嘉籍企业和人士到省外粮食主产区经销粮食 对到粮食主产区采购粮食的经销大户,返永粮食全年达到1000吨以上的,凭粮食运输发票、经销商结算账单(或入库凭证)、出售账单等有效证明,每吨予以10元的政府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十一、继续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 根据省、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继续推进粮油骨干企业建设,促进粮油产业升级;在县内重要乡镇(街道)发展一定数量较为规范的“放心粮油店”。为加强监督管理和有效调控,鼓励争先创优,每年安排10万元粮食安全市场调控资金,专项用于“放心粮油”年度考核的奖励。由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对粮油骨干企业、“放心粮油店”进行考核评比,对考评合格及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粮油骨干企业”“放心粮油店”资格。 十二、建立健全农资和粮食作物种子救灾储备制度 为积极应对农资市场波动,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强化粮食安全保障,增强抗灾救灾能力,建立健全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储备制度和粮食作物种子救灾储备制度,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制度保障。 十三、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和监管 严格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做好储备粮油轮换补库工作,保证轮换出库粮油及时补库。根据粮食市场调控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落实好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含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逐步提高晚稻谷储备比例。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进一步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商品的购销调存和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迅速研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依法查处粮食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粮食、物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粮食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打击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018年度粮食生产计划任务表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8年度粮食生产计划任务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