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8-04495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发〔2018〕107号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提高公路路况,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本县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与监督机制,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县发改、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审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三)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制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四)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五)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具体负责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范围;

(六)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县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县、乡道的养护管理,村道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管工作;

(二)具体履行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做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服务;

(五)做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监督与考核工作。

(六)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提出或审核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建立村道公路路政管理机制,协助做好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农村联网公路、农村公路提升工程等村道建设的实施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村道公路水毁抢修、大中修计划预申报、路况巡查、月度检查等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

(六)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主要领导为农村公路工作的总负责人,落实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工作,并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七)落实县人民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村民委员会切实积极做好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养护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的约定,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定进行规范作业,确保公路畅通和安全生产;

(四)服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建养并重、科学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状况、地理等实际情况,采取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进养护作业专业化、机械化和养护管理现代化。

第十条 县道、乡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村道养护模式:提倡组织人员集中养护,鼓励委托社会企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工作,或者承包个人养护。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农村公路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及以上针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交通量调查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编报各类养护报表和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路基各部分应当保持完整,各部分尺寸保持规定要求,无损坏变形,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路面养护采用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及时处治路面出现的病害,保持路面平整良好、横坡适度、路容整洁、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整体稳定性、强度和抗滑性能。

第十六条 桥梁、隧道保持状态完好,桥面平整,无明显桥头跳车,伸缩缝和泄水孔无堵塞,构造物完好;隧道内排水畅通,无渗水漏水现象,照明、通风等设施正常。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好,里程碑、百米桩齐全,定期做好绿化管养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内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牌。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包括路面大中修、临水临崖安全设施、危险边坡处治、桥隧维修改造以及水毁修复等养护专项工程,下同)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联网公路、提升工程、改建等,下同)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建设工程的年度建议计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库及项目储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制定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做好下列工程管理工作;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的科学性、严谨性。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制订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与建设工程的监督把关;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联网工程、农村公路提升工程等村道公路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按期完成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抢修机制,及时抢通、修复水毁,并加强水毁抢修路段的管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县乡道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等路政管理区域的路政巡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村道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划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与村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设置应当规范、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县乡道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修;并逐步完善村道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

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范化要求,完善所辖区域内县乡道指路体系建设,确保指路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施工标志并采用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管理到位。

第三十条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行政区域内村道公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和检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由上级补助、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配套资金和乡镇(街道)、受益村自筹资金等组成。县财政应将农村公路养护及新改建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每年由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次年需要大中修的具体项目,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资金除省补以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解决。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县财政补助的标准为:县道每公里每年不少于8000元,乡道不少于4000元,村道不少于2000元(含安保、标志标线的日常维修),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年递增。

第三十七条 县、乡道小修保养经费,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县道、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与小修项目,包括少量路面破损修复等。

第三十八条 村道小修保养资金,由各乡镇(街道)统筹使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定期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

第三十九条 水毁工程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按实结算。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公路工作的检查考核,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工作较好的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或农村公路工作滞后的,除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外,取消年度奖励经费。对限期未整改的将暂扣养护经费,直至整改完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同时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08〕149号)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