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8-04405 主题分类 人口,公安
组配分类 政府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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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日前,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与户籍制度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并于2018年底前制定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加快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落实经费保障。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全县已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以历史数据库作为改革初期身份识别和人口统计依据,已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已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且对群众主动申请更换居民户口簿的予以更换,全县不要求统一更换。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我县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即在县人民政府驻地乡镇(街道)和其他建制乡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就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具体范围,人才认定、投资规模、突出贡献的具体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等将在户籍迁移暂行规定中予以明确。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推行与学历、技能、参加社会保险和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制,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激发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积极性。本县内户籍人口因户籍所在地与本县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推行实际居住登记管理。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深入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开展公民亲属关系认定工作,全面提升人口信息内容和质量。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就地参加初升高及高中毕业就地参加高考的升学考试办法。

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创业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提高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

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记者 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