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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2/2018-201217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资料下载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8-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永嘉县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实行永嘉县人才居住证〉的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实行《永嘉县人才居住证》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吸引高素质人才来永工作或创业,改善非永嘉籍人才在永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师以上任职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以及县政府认定有特殊贡献或特殊专长的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县工作或者创业,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永嘉县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县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公安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县科技、教育、房管、经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居住证》的内容: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文化程度、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服务单位、暂住地、籍贯等内容。
    第五条  《人才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县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人才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待遇:
   (一)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二)可以向房改部门申请租用安居房或微利房。
   (三)可以参加本县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四)《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县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具备接受条件的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就读的同等待遇。
   (五)可以参加本县基本养老保险。
   (六)可以按规定在本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县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七)持有《人才居住证》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比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国家和本县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人才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全县社会保障和居民服务信息系统。《人才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人才居住证》申领程序:
   (一)符合本规定要求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填写《人才居住证》申请表。申领《人才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或者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2、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以及业绩证明材料;3、有效的身份证明;4、在本县的住所证明;5、本县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6、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7、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已经在本县创业的申领人,还应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永嘉县人才居住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或申领单位。
   (三)申领人凭申请材料与人事部门核发的《通知书》,到公安部门办理领取《人才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人才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凭人事部门核发的《通知书》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换领手续。《人才居住证》在本县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报补领手续。持证人离开本县,应当交回《人才居住证》。
    第十二条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县户籍方式来本县工作或者创业及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县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

 

人才居住证材料清单.doc

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