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18-273275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18-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水利〔2018〕26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18-2018-0001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永嘉县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永嘉县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水利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

 

 

 

永嘉县水利局

2018126

 

 

永嘉县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电企业运行管理,拓宽水电企业融资渠道,解决水电融资难问题,确保水电企业安全良好运行,进一步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20181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水电企业资产进行抵押登记的批复》(永政发201818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永嘉县境内已投产的水电企业。

第三条  永嘉县水利局组织实施全县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水电企业是指水力发电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建成水电站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县水电资产实行抵押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领取水电资产抵押登记证。

第二章  水电资产抵押登记

第七条  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水电企业抵押物登记需要的资料:

1、水电企业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县水利局和银行各一份);

2、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证(一式两份,县水利局和银行各一份);

3、水电企业股东会书面决议、法人(其他组织)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购售电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水电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5、银行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原件各一份);              

6、相关工程验收、环保等资料。

(二)审核。

(三)核准登记,颁发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证。

第八条  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由申请人申请。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第九条  新建的水力发电企业,申请人应当在电站竣工后方能申请抵押登记,并应当提交项目工程立项、初步设计、土地等批复文件,工程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书、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抵押登记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财产转移。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证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抵押登记:

(一)未经审批建设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以及其他不宜抵押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因水电企业毁灭、报废等,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以虚报、瞒报等非法手段获得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证,或涂改、伪造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证以及非法印制水电企业资产抵押证的,该证无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抄送:县府办,黄方雷副县长。

  永嘉县水利局办公室                    20181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