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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永嘉县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水利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
永嘉县水利局 2018年12月6日
永嘉县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电企业运行管理,拓宽水电企业融资渠道,解决水电融资难问题,确保水电企业安全良好运行,进一步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水电企业资产进行抵押登记的批复》(永政发〔2018〕18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永嘉县境内已投产的水电企业。 第三条 永嘉县水利局组织实施全县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水电企业是指水力发电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建成水电站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县水电资产实行抵押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领取水电资产抵押登记证。 第二章 水电资产抵押登记 第七条 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水电企业抵押物登记需要的资料: 1、水电企业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县水利局和银行各一份); 2、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证(一式两份,县水利局和银行各一份); 3、水电企业股东会书面决议、法人(其他组织)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购售电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水电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5、银行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原件各一份); 6、相关工程验收、环保等资料。 (二)审核。 (三)核准登记,颁发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证。 第八条 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由申请人申请。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第九条 新建的水力发电企业,申请人应当在电站竣工后方能申请抵押登记,并应当提交项目工程立项、初步设计、土地等批复文件,工程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书、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抵押登记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财产转移。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证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抵押登记: (一)未经审批建设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以及其他不宜抵押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因水电企业毁灭、报废等,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以虚报、瞒报等非法手段获得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证,或涂改、伪造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证以及非法印制水电企业资产抵押证的,该证无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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