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8-04482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17〕91号 其他信息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引进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落户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吸引更多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到我县投资,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1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现就引进股权资基金类企业落户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址、纳税地点在永嘉的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是指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形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含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开展二级市场定增业务的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机构。

(二)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可降低为1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需在永嘉县金融办备案。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属优先引进对象。

二、扶持政策

(一)县政府为不在永嘉县设办公场所的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县政府为企业统一提供指定政府自有办公用房的,免去其前3年租金;企业自行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30元人民币/月·平方米且每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其3年的租房补助;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房屋补助,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解决。

(二)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起10年内,按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90%奖励返还给属地乡镇(街道),全额用于扶持该类企业发展,并对该企业自然人股东(自然人合伙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按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90%奖励返还给属地乡镇(街道),全额用于该类人才培育。

(三)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投资我县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永嘉的,可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具体投资额应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鼓励县外的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在我县设立独算核算的子公司)。对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中的自然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中的自然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合伙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县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七)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与县政府合作,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与投资基金产业相关的论坛峰会,经县政府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三、其他规定

(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招商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组建面向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的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审批(注册/变更、年检、备案、财政奖励)代办、开立银行账户、财务审计和法律援助等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二)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在政策扶持期内实现县地方财政贡献的,即可享受上述各类奖励等扶持资金,其扶持资金总和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县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三)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县优惠政策。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

(四)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应由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给予奖励或补助。

(五)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事先要与县政府签订协议,明确10年内不得搬离永嘉,如有违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六)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

(一)本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策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二)本意见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生效前已在我县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符合本意见申请条件的,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