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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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2号)和《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永财农[2015]390号)要求,经县扶贫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审核,确定2017年度第五批桥下镇宋岙村廊、亭、路面硬化及护栏杆建设等44个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计划总投资1102.695万元。经公示无异议后,现下达实施计划。为确保项目计划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起止时间。至2018年9月30日前,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向县扶贫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填写《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将取消项目实施计划。 二、项目实施要求。请有关乡镇(街道)及时通知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请各实施行政村严格按照建设计划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三、补助资金安排。补助标准按项目审价额度的70%予以补助,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财政最高补助额控制在21万元。 四、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后,县扶贫办将分批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县财政局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审价。 五、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对通过验收达到计划要求的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填写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提供资金补助使用环节有效发票,经乡镇(街道)核实签具意见后,报县扶贫办审核,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联合下发项目资金补助文件。对实施项目经验收,达不到计划要求的,将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 附件1、2017年第五批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表 附件2、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永嘉县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永嘉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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