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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永嘉县城市建成区以及各乡镇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 在永嘉县城市建成区以及各乡镇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永嘉县城市道路管养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住建(含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未经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二、计划管理 第六条 要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严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合理组织道路挖掘、文明施工,避免重复挖掘、野蛮挖掘,有效维护道路的完好、有序。 第七条建立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联席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住建(含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研究明确城市道路和管线改造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建设工程掘路管理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提倡管线工程非挖掘技术施工。 第九条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道路挖掘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报送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条由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含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年度道路挖掘施工计划进行讨论。根据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份前制定本县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不包括零星道路挖掘),并在本县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要求,每年7月份可以召开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做出调整。各工程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提前1个月向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纳入年度道路挖掘工作计划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予道路挖掘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经审核、公示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挖掘计划。 三、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严格按审批内容进行道路挖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向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挖掘道路许可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主体证明材料; (二)《永嘉县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含属地政府和交警部门等意见)及道路挖掘申请报告; (三)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需有住建(含规划)部门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纪要或签署意见;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五)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包括修复方案结构图); (六)道路修复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 (七)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 (八)挖掘场地位置(平面示意图或照片标识开挖方位)及周边地下管线图; (九) 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向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材料。 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施工方案还应当报桥梁、隧道原设计单位认可,或提供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技术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故障或市政设施破损等突发事故造成地下管线或市政设施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立即向所辖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地下管线或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向所辖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补办紧急挖掘道路批准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紧急挖掘道路批准手续办理应简单方便。 第十六条 申请挖掘道路许可材料齐全,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城市道路挖掘(翻修)许可证》,并将道路挖掘信息在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上公示,直至工程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挖掘道路工程施工期内,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挖掘位置或扩大挖掘面积的,应当提前向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城市道路挖掘(翻修)许可证》,换发后的道路挖掘截止时间参照原《城市道路挖掘(翻修)许可证》。 工程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城市道路挖掘(翻修)许可证》。 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最长可延期三个月,如仍旧未能完成挖掘施工作业的,需工程建设单位重新办理道路挖掘申请。 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或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挖掘道路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在《城市道路挖掘(翻修)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挖掘道路工程的,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接受相关处罚。 四、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挖掘道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并组织相关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沟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请相关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委派技术人员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在挖掘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图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地下管线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置方案,并将处置方案报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在挖掘道路施工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第二十一条 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主次干道长度200米以上或工期超过10天的挖掘道路工程提倡在施工现场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围档围护,其他零星挖掘道路工程应当设置临时施工隔离路牌围护,围护要牢固、顺直、整洁、美观,沟槽出入口要用铁架挡好,防止过往行人及车辆发生危险,夜间应当设置警示闪灯信号,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挖掘道路施工应当实行现场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道路工程公示牌,提倡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设置一块,挖掘道路长度超过200米的,每隔100米处设置一块,公示牌内容为:公布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和竣工时间、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和市民监督。公示牌(附件)规格建议采用宽1.8米,高1.2米,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围档围护适当部位要设置提示语标志。临时施工隔离路牌上要标注挖掘道路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如“××单位××管道敷设”。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穿道路处的挖掘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开工前在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挖掘道路工程要做到文明施工,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规定整齐堆放,不侵占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禁止直接在路面上拌和砂浆与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缩短工期,控制扬尘、噪声等,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场净,尽可能减少对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干扰。 第二十四条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道路工程,道路挖掘施工提倡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挖掘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提倡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第二十五条挖掘施工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并按道路结构层标准恢复道路原状,通知道路监管部门参加管线施工后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路面修复后竣工验收,隐蔽工程经验收通过后,方能修复路面。挖掘道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负责挖掘道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六条 实施挖掘道路工程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关管线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并有专业施工队伍和设备;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企业进行挖掘道路工程修复。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二十日内将项目涉及到的管线位置进行测绘,并将结果报住建(规划)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挖掘道路工程施工的巡查和监督,发现擅自挖掘和未按行政许可要求施工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对发现挖掘道路修复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予以通报并记录诚信档案。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的,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2日起实施。 附件:公示牌参考样式 附件 公示牌参考样式
| 宽1.8米 |
— 高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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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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