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7-0453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发〔2017〕149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森林休闲养生试点县建设的补充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自2016年7月出台《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森林休闲养生试点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来,试点建设进展迅速,改革工作成效显著,但在森林休闲养生基地经营面积,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用地审批,森林景观提升、森林古(步)道等相关项目建设上仍存在若干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森林休闲养生试点县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鼓励规模经营

森林休闲养生基地试点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一)列入我县《森林休闲养生总体规划》规划范围,或县政府具文可以适用《实施意见》的森林休闲养生项目;

(二)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且经营业主与原林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合法、真实,并具备由属地政府、相关村委会、原林地使用权人等三方共同签署的意见书;

(三)经营范围内用于建设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林地必须经过流转,并取得合法的林权证或经营权流转证,且符合《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已建设的项目除外);

(四)流转面积少于协议经营面积30%的,由县森林休闲养生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给予3‰经营面积的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用地审批。

二、规范审批建设,支持合法经营

(一)根据《实施意见》,经营单位编制《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并获县林业部门批复后,由县林业部门审批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用地(面积不大于经营面积的3‰);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注明所在地点、建设面积和使用年限并附图。

(二)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建设的监管。建设完成后,根据当事人要求,县林业部门可以对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出具书面意见。出具的书面意见除应注明该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位置、总面积、单体面积、层高等基本情况外,还应注明该工程设施的功能(包括森林康养、森林餐饮、林中住宿等森林多功能经营活动)。

(三)县林业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完工书面意见等系县林业局对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法定用地许可及完工核定意见,是该设施的合法建设书面凭证,县公安、卫计、环保、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可视同为合法建设的依据,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证照,支持其合法经营。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