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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企业应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费”)。 (一)缴费基数。已实行五费合征的单位,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行五费合征的单位,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60%的,按60%确定。 (二)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7月1日起由原来的5.5%下调到5.0%;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7月1日起由原来的0.8%上调到1%。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或没有按时申报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的60%确定为2820元,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0.5%下调到10%,其中住院统筹缴费比例由5.5%下调到5.0%,门诊统筹缴费比例为5%。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执行。原根据《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永政〔2000〕1号)参保现暂时不能纳入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对象,暂按2820元作为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待上级确定转接政策后按规定转成机关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 (二)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7月1日起由原来的0.8%上调为1%。 (三)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的60%确定为2820元。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7月1日起由原来的5.5%下调到5.0%。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5.5%,个人缴费比例为2%。 四、医疗救助保险缴纳标准 从原来的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下调到3元。 五、大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年人均40元,其中70%由政府或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30%,即单位部分28元、个人部分12元,年初一次收费。单位缴费部分目前执行暂时免收,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一次性划转。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年初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大病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在职人员大病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年征收,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由工资<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六、其他 上述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永嘉县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2.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永嘉县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注:1.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820元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的60%左右折算得来,依据为《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3.3530元是按照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05元)的80%左右折算得来,依据为浙政发〔2009〕19号。 附件2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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