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7-269489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17〕12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17-0001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实施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全面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温政办〔2016〕125号)的要求,针对《永嘉县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中的避让搬迁项目,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群众自愿、应搬尽搬,集中安置、多头并举、补奖结合、消除隐患”的思路,以“避让搬迁为主,搬迁和治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除险安居,三年内基本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明显降低地质灾害风险”为目标,全面推进永嘉县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

二、避让搬迁对象

纳入永嘉县地质灾害数据库内需要避让搬迁的受威胁对象。

三、实施主体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避让搬迁安置方式

根据各地实际分类处置,避让搬迁安置户可自愿选择货币安置、分散安置、集中安置等三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指政府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助对避让搬迁安置户进行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避让搬迁安置户可选择购买政府建设的农房集聚安置房或其他存量安置用房置换安置,安置户凭购房合同、发票或产权证,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按标准予以补助。

(二)分散安置。指避让搬迁安置户自行调剂选址使用集体用地建设安置房的,或购买集体性质农村住宅的。调剂使用集体用地的要严格按农村私人建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报批。

法律规定不可审批宅基地的避让搬迁安置户,不得选择分散安置。

(三)集中安置。指户数达20户以上,或安置用地达5亩以上,经避让搬迁安置户所在村和安置用地村的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协商同意征地后,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安排用地,引导建设安置小区进行集中安置。

五、项目选址、审批及建设

(一)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的选址必须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防洪治涝规划,避开地质灾害点、山边、水边等灾害易发区域,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项目报批。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安排征地供地建设的安置小区,建设审批参照小规模公建模式执行。

六、扶持政策

(一)资金补助标准

1.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户籍在册人口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0元的货币补助。如避让搬迁安置户选择购买政府建设的农房集聚安置房或其他存量安置用房的,可享受市场评估价,补助标准减半,即按户籍在册人口给予每人一次性15000元的货币补助。

2.选择分散安置的,按照户籍在册人口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0元的货币补助。

3.选择集中安置的,按照户籍在册人口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的货币补助。

(二)拆房补助标准。避让搬迁安置户须按规定时间自行腾空、拆除原有房屋,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地核查确认后给予享受旧房拆除补助,其中原有房屋为钢混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助600元;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简易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助140元;道坦每平方米补助50元。原有房屋拆除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违章建筑不予补助)。

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可对原有房屋予以保留,其产权依法收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并视同原有房屋已拆除。

(三)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原有房屋已拆除的,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

(四)房屋安置。选择集中安置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土地征收,划拨给村委会建设安置房,根据安置名单在产权登记环节再予以分户。征地以前的前期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村(居)为建设主体,并自行负责政策处理。

选择分散安置的,由村民自行建设。

七、奖励办法

(一)对避让搬迁中按时签约腾空受威胁房屋的,县政府给予额外奖励:给予避让搬迁对象2000元/人的奖励,并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时完成避让搬迁任务的,按搬迁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用于统筹避让搬迁工作;原受威胁房屋拆除后土地复垦的,按复垦政策给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奖励。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约腾空的,取消以上两项奖励政策。

八、户籍和户口

(一)避让搬迁安置户在享受相关扶持和奖励政策时,户口、人口数以2016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登记数据为准,对2016年12月31日后婚姻等合法分户及发生人口数变化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予以确认。

(二)下列对象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作为补助人口数计算:

1.已娶妻、过嗣、收养或入赘户口未迁入的;

2.户口已迁移,在高校就读或高校毕业未就业的;

3.户口已迁移,在部队服义务兵役(包括士官)的现役军人;

4.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在外服刑人员。

(三)下列对象不能作为补助人口数计算:

1.已嫁、外赘、继嗣、被收养户口未迁出的;

2.挂靠户口的。

(四)户籍和户口的认定由属地政府审核把关。

九、其他事项

(一)避让搬迁安置户符合农村低保困难家庭条件的,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同时享受住房补贴政策。

(二)享受货币安置或集中安置的优惠政策后,避让搬迁安置户在册人员不再享受农村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审批政策(法定分户的除外)。

(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原有房屋拆除后,原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收归国有,并由属地政府组织复垦或绿化,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五)原有房屋拆除及资金补助到位后,避让搬迁安置户上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示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两证进行注销。

(六)本办法所列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统筹安排。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避让搬迁安置、拆房、临时安置补助资金和按时签约腾空奖励资金等,待原有房屋拆除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拨付到村(居)账户,再分发到户。采取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按时签约腾空奖励资金待签订腾空协议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拨付到村(居)账户,再分发到户;避让搬迁安置、拆房补助资金待原房拆除后一次性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拨付到村(居)账户,再分发到户。

奖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资金,待项目完成复垦或绿化验收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

本办法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