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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统一全县奖励标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平衡,根据《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 安置用房高度为24米(含)以下(简称低、多层建筑)的,其综合成本价为2600元/平方米;安置用房高度为24米以上,54米(含)以下的(简称二类高层建筑),其综合成本价为3200元/平方米;安置用房高度为54米以上的(简称一类高层建筑),其综合成本价为4200元/平方米。综合成本价每两年调整一次,在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构成:1.建安成本;2.土地成本(国有划拨的征地成本);3.小区内各项配套费;4.工程前期其它费用(代建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政府规费等);5.基本预备费;6.资金成本(利息);7.其他费用。 二、统一补偿安置计算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就地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合法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需缴纳应安置面积(包括被拆除合法房屋同等面积和空翻面积)的购房款,其价格统一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三五底顶”安置方式的保障房,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其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算;超出人均30平方米,但不高于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其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三、统一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就地产权调换方式,并且按实施计划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前期入户调查、土地征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旧房并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对应安置面积(包括被拆除合法房屋同等面积和空翻面积)给予奖励,其标准为: (一)一类高层建筑不高于2000元/平方米; (二)二类高层建筑不高于1200元/平方米; (三)低、多层建筑不高于700元/平方米; 征收地块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与腾空率都达到100%的,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给被征收人。 增购面积和选择“三五底顶”安置方式的(除符合保障房补助相关政策外)不享受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方式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实施单位在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 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存量建设用地满足安置房用地后,将剩余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出让,所需奖励经费在所得出让金(扣除应缴规费后)内自求平衡,并统一纳入前期合理费用。 四、统一前期工作费用 选择《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第七条第二、三项模式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入户测量评估、旧房重置价、规划编制、临时过渡、搬迁、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中介代理劳务费用、财务成本、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道坦、电话、电视、电表、水表、青苗)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合理费用。 五、统一出让金返还规定 根据浙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选择《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第七条第二、三项模式实施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对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其出让金由政府全额收取)出让金总额须按相关资金的一定比例计提收取后,县土地储备中心将剩余的出让金优先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余额部分按照《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第七章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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