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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现行政策实施的延续性及平稳推进,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调整完善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确定。在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时确定的被征地地类范围由原限定为耕地范围扩大为农用地范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即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包括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 二、保障人数核定。征收耕地的仍按原规定计算方式核定参保人数,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1人/亩标准予以核定参保人数。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建设项目已报经有批准权限审批机关批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之前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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