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要求,我县于2014年对2012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现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有关规定,将我县征地补偿标准重新予以公布。 考虑到前后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我县征地补偿政策暂不作调整,继续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2〕102号)规定执行。
附件:1.永嘉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分类表 2.永嘉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照表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1 永嘉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分类表 区片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分 布 范 围 | Ⅰ | 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 | 8万元/亩 | (1)上塘城区:中塘溪以北、中塘西路以东、下堡山至三元堂桥以南,下塘片:引水工程以东、下塘溪以北、望江路以西、乌岩山至上塘变电所以南;黄屿片,中塘溪以南,乌岩山至上塘变电所以北,中塘片中塘中心路以西,下塘片引水工程渠道以西,仁堂以东,三元堂桥以北,下湾垟和三元堂老村; (2)瓯北街道:楠溪江大桥至礁头片所有村的地块,包括江北岭村坐落在马岙村附近的地块。黄田街道:埭下村以南,楠溪江大桥以北,除三岙片;三江街道:江头片、三江联中片; (3)桥头镇:桥头、桥一、新浦、桥西、黄堡、底新、前下、井大、外新、殿前、街头、窑底、坦头、店埠、谷联、朱涂、外垟头、石马岙、壬田等村; (4)桥下镇:京岸、桥下、浦石、六岙、梅岙、上村、东山等村; (5)乌牛街道:王宅、祥池、码道、西湾、西垟、岭下、吴岙、鸭鹅、孙宅、古塘、茅楼、新庄、横岚岙、荣庄、金合、大联、泰庄等村的平原地块。 | 林地、未利用地 | 4万元/亩 | Ⅱ | 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 | 6.8万元/亩 | (1)东城街道:渭石村、绿嶂片(包括敬仁、樟岙村)、峙口片的平原村、南城街道:李浦村、东岸片、李家村、栗一村、北城街道:云碓、横溪至原路口片的平原村; (2)三江街道:罗东片平原村;黄田街道三岙片的平原村; (3)桥头镇:前庄、前堡、东行、连岙、念头、梨村、龙根、黄坦、溪西、石埠头、大沸下、金村、溪心、下近、金窑、白沙、林福、林下、白垟、胜丰、洛溪、四角石、白下、桃湾、闹水坑等村; (4)桥下镇:八里、泰山、垟塆、方岙、小京岙、韩埠、陈山、京垟、桃山、埠头、下斜、西岙、桥上、连村、外塆、西江等村; (5)乌牛街道:河口埭、河口岙、横屿、上三房、马岙、仁家垟、洪山、水对头、西岙、项岙、岳田、上叶等村的平原地块; (6)岩头镇:岩头、河一、河二、河三、小港、张大屋、芙蓉、芙蓉下等村; (7)沙头镇:高浦、石埠、阳岙、响山、下浦、潮际、渔田等村; (8)枫林镇:枫一、枫二、枫三、枫四、枫五、后山、大门台等村。 | 林地、未利用地 | 3.4万元/亩 | Ⅲ | 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 | 5.8万元/亩 | (1)上塘城区、瓯北城区坐落山区的村(包括行禅、陈家坑、后山、丰岭、木桥、龙川、龙头、龙下等村); (2)桥头镇:宋坑、荷塘、沈降、凤山、夏园、董岙、外岙、将山、龙头、詹岙、新华、潘罗、降头等村; (3)桥下镇:西溪下、光华、小旦岙、肖山、中央山、麻坑、徐山、霞岙、尤山、塘坑、延寿寺、叶岙、上降、金兰、山联等村、徐岙、桐园、樟岙、殿后等村; (4)乌牛街道:东坦头、大嶂、杨家山、乌岩、东嶂、青塘、十八垄、西叶等村; (5)沙头镇:庙活、稠树、上浮林、下浮林、陈住起、西垟、北山、南川、中堡、罗坑、古一、古二、东章、乌龙川、上光、新星、龙潭下、古庙口等村;花一、花二、花三、东川、胡头、朱垟、降下等村、霞川、九丈、坦下、上方、中方、下方、珠岸、岭下、石柱等村; (6)岩头镇:上美、中美、下美、溪南、里户;方岙、屿根、下园、苍坡、渡头、港头、周宅、郑岙、里岙、下烘头、上烘头、西岸、下日川、塆里、协岙等村; (7)枫林镇:狮溪、垟山头、兆潭、新坊、湖西、徐家塆、镬炉、东升、西优、新强、金山头、金南、陈垟、孤山、福田、汤岙、内档、田东、外档、朱山头、龚埠、外垟、包岙、凤岙等村; (8)岩坦镇:庙下、岩坦、坦一、东岙、屿北、闪坑、岩门、源头、龙园等村; (9)大箬岩镇:除双岙村外的平原35个行政村; (10)碧莲镇:上村、碧莲、石湖、邵园、黄岗、缸窑、东边、东坑里、澄田、新岙、鱼仓、地湊等村; (11)巽宅镇:巽宅、巽一、麻埠、进书、沙埠等村; (12)鹤盛镇:鹤盛、下家岙、上日川、东皋、蓬一、蓬二、蓬三、填垟、西源、西一、鹤垟等村; (13)金溪镇:山根、墩头、龙口、下徐、六龙、富阳、龙头、坦头垟、潘宅、吴宅等村 | 林地、未利用地 | 2.9万元/亩 | Ⅳ | 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 | 5万元/亩 | 除上述三个区片等级之外的所有村。
| 林地、未利用地 | 2.5万元/亩 |
附件2 永嘉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照表
类 别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农 作 物 | 旱地 |
| 1000元/亩 | 补偿 | 水田 |
| 1500元/亩 | 补偿 | 蔬菜地、鱼塘 | 蔬菜基地 | 2000元/亩 | 蔬菜成片栽种 | 茶树 | 成片种植盛产期茶树 | 10000元/亩 | 其他生产期茶树酌情递减;零星按8元/丛补偿。 | 树木 | 松树、杂木 | 胸径5厘米以下 | 3元/株 | 按面积理赔:树木胸径小于5厘米的,按每亩300株计算,苗圃按实际价值计算;人工造林按1.5倍补偿。 | 胸径5-10厘米 | 10元/株 | 胸径11-20厘米 | 20元/株 | 胸径21厘米以上 | 30元/株 | 杉树、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5元/株 | 按面积理赔:树木胸径小于5厘米的,按每亩200株计算。人工造林按1.5倍补偿。 | 胸径5-10厘米以下 | 20元/株 | 胸径10-20厘米 | 30元/株 | 胸径20厘米以上 | 50元/株 | 竹林 | 毛竹 | 50千克 | 40 | 按重量补偿 | 水竹 | 50千克 | 25 | 按重量补偿 | 果树 | 柑、桔、枇杷、梨、桃等 | 幼龄果 | 20元/株 | 按面积理赔均按每亩按80株计算补偿。 | 始果期 | 100元/株 | 盛果期 | 150元/株 | 衰老期 | 100元/株 | 杨梅、板栗 | 幼龄果 | 30元/株 | 按面积理赔:杨梅、板栗每亩按40株补偿。 | 始果期 | 280元/株 | 盛果期 | 300元/株 | 衰老期 | 200元/株 | 其他建筑 | 坟墓 |
| 800元/穴 |
| 粪坑 |
| 500元/口 |
| 化粪池 |
| 5000元/个 |
| 蔬菜大棚 | 竹木结构,层高4米以下 | 10-20元/M2 | 结合成新 | 钢结构,层高4米以下 | 25-40元/M2 |
注:1.在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包括林木)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包括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3.其他果树、树木,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上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理赔。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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