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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012年12 月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安吉县、绍兴市、嘉兴市、温州市、舟山市、义乌市、富阳市、诸暨市、嵊州市、海宁市、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德清县等首先开始试点应用,之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9月17日发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经过多次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嘉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通过调整县内土地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对全县拥有2亩以上的纳税人,开展计算评价土地亩产税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使得土地亩产税收高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多优惠,土地亩产税收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少优惠甚至不优惠,达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的总体目标。 主要做法: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调整县内企业用地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亩均税收的评价方法。 以纳税人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税费总额除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企业亩均税费,企业亩均税费=税费总额/企业土地面积。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亩均税费在10万元(含)-30万元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50万元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50万元(含)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 (四)其他相关事项 1、土地亩均税费相关指标口径 税费总额=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厂房转让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地税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数。 土地面积是指企业实际自有的土地面积,不包括租入土地(厂房、办公楼、写字楼等)面积。 纳税人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自领取土地不动产产权证之日起36个月建设期内,暂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也暂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待36 个月建设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 纳税人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以及以其他非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计算亩均税费时,该土地面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 2、减免税与企业评价的年度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3、企业应根据省地税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4、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信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5、适用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当年评价中予以一票否决,不予享受优惠政策:(1)当年发生税收重大违法案件被立案查处补税金额三十万元(含)以上;(2)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当年发生污染环境事故。 6、企业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多项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择优选择适用政策。 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幅度及行业亩均税费标准,授权县地税局根据全县经济总体运行情况,可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8年度起实施。 附件: 附件: 永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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