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7-0453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17〕70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17-0017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实施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我县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9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全国农业“机器换人”示范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35号)。温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推进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温农〔2016〕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现代农业建设要求,以“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为主线,以社会化服务为纽带,以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目标,以应用需求为导向,聚焦主导产业,着眼短板环节,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加快“产业急需、农民急用”的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推广应用,着力提高农业设施装备的应用覆盖率、渗透力和适用性、通用性、共用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迈进,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县新增农机装备5000台(套),力争农机总装备达到 3万台(套),新增农机动力2万千瓦,农机总动力达到19万千瓦,农业设施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主导产业、产业链各环节农业设施装备应用水平明显提升,农业设施装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5%以上;茶叶规模生产(名优茶采摘除外)基本实现机械化;果、桑、蔬菜(食用菌)等主导产业生产关键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建成示范性农机服务网点10个以上,基本建成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成农业“机器换人”示范乡镇(街道)2个、“机器换人”示范基地3个,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基地5个,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警农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有效改善。

三、发展重点

(一)重点推广领域

1.粮油作物机械化。重点推广水稻、油菜耕种收烘机械装备,提升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配合旱粮作物种植推广,加大马铃薯、地瓜等旱粮作物播种、收获、烘干、加工等机械和设施设备的引进推广力度。

2.主导产业机械化。重点推广茶桑果园及蔬菜中耕、植保、施肥;茶叶修剪、鲜味分级、自动化加工,山(园)地运输机械;蔬菜瓜果播种、育苗和栽植机械;食用菌菌棒生产自动流水线、杀菌和接种设备;林业育苗、抚育、林果采收等机械和设施设备;农产品初加工等机械和设施设备。

3.设施农业装备化。重点发展无人植保机械,钢架大棚、玻璃温室等现代农业设施及配套的防虫网、遮阳网、喷滴灌等设施以及适合棚内作业的机械装备等。

4.生态农业机械化。重点推广农业废弃物和病死动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畜牧水产养殖自动喂料、环境控制、排泄物清理和消毒设备;喷滴灌、农用无人机、自走式喷杆(风送式)喷雾机等高效节水节肥节药机械和设施设备,一体化复式作业机械设备。

5.智慧农业装备化。重点推广农业智能控制系统、农业自动化生产加工流水线等自动化、智能化装备。

(二)重点推进区域

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园区(综合区、示范区、精品园)、菜篮子基地等区域的农业设施装备推广应用,建设一批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全面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设施化水平。

四、扶持范围

我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环节所需机械设备进行扶持和补助。

五、扶持政策

县财政统筹资金渠道,重点用于2017年1月1日起的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保险补贴、“机器换人”示范项目建设、综合性农机服务网点建设等,改善农机作业条件,为发展农业全程和全面机械化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实施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未享受中央或省市县农机机械购置补贴或项目补助但符合我县农业生产需要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予以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同年度平均购机额的33%,对于农业节能增效、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生态循环农业机械补贴标准为同年度平均购机额的50%。补贴机具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单机购机额低于20万元。

(二)实施首台引进补贴。对我县首次引进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进行适应性试验应用,按购机价的7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实施农机保险补贴。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自走式植保机、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等农业机械实施保险费用财政补贴。补贴险种为农机损失险、人员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自燃险(仅限烘干机),补贴标准为保费的80%。

(四)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创建。根据《关于深化平安农机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等要求,开展“平安农机”示范乡镇(街道)、村、户(合作社)创建活动。对成功创建的“平安农机”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开展规范化农机服务网点建设。围绕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三位一体”改革要求,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为先”的原则,合理优化布局,引导建设一批农机作业、维修、培训等综合性的农机服务网点。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为培育主体,组织推进农机服务网点规范化建设,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完善管理制度,优化运行机制,拓宽服务领域,强化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整体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对通过验收的省、市、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规范)社,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开展“机器换人”或“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基地建设。为突破主导产业机械化制约瓶颈,推进“互联网+农机”发展,开展“机器换人”和“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形成集新科技、新农艺、新装备、新技术为一体的农业操作规范,提高全县农业机械化水平。建设内容:每年创建1-2个“机器换人”和“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基地,按机械化作业要求建设或改造提升现有基地,包括基础设施、互联网及物联网、农机社会化服务、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远程视频系统、作业环节新技术新装备等。补助条件:具备一定的机械化作业生产装备和设施条件,机械化技术水平达到“农机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补助标准:除对当年农机装备购置投入按照相关购置补贴政策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外,对机库、水电、路、渠、园地改造等基础设施投入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发〔2013〕271号)规定的项目补贴标准执行。

六、操作程序

(一)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补贴对象凭《永嘉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初审后)、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到县农业局农机监理站申请。

(二)首台引进补贴操作程序。补贴对象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立项,并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完成后,补贴对象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资金使用凭证、发票和相关协议,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合格后,联合行文下拨补助资金。

(三)农机保险补贴操作程序。投保人(补贴对象)凭保险公司投保保单,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会审公示后,联合行文下拨补贴资金。

(四)“平安农机”创建补助操作程序。县农业局按照“平安农机”示范乡镇(街道)、村、户(合作社)创建标准,制定“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方案,确定拟创建乡镇(街道)、村、户(合作社)名单并公示;创建完成后,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并公示后,联合行文下拨补贴资金。

(五)规范化农机服务网点创建补助程序。申报单位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和自评,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向县农业局农机监理站提出申请,由到农业局、县财政局组织或提请上级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并公示后,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补贴资金;省级、市级的补贴资金根据省、市农业(机)部门下发文件,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给创建单位。

(六)“机器换人”或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补助操作程序。按照“机器换人”或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基地创建标准和创建活动要求,由申报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会审,确定拟创建名单并公示;创建完成后,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后,联合行文下拨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把农业领域“机器换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县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电力、保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工作。电力部门要对粮食烘干机械和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机推广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一名农机管理干部,确保工作落实。

(二)规范项目管理。县农业局制定本县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项目化管理的扶持项目,要求实施主体明确,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本实施意见中的项目,补助的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同一项目内容在财政补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对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区域内实施的项目被列入其它建设项目的,已享受补助的环节不再享受“机器换人”补助政策。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装备,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三)建立考核机制。按照农业领域“机器换人”部署要求,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机器换人”、“平安农机”示范建设,并将开展情况列入工作考评内容,对机器换人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四)落实责任追究。县财政、农业部门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和实施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对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主体,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确保公开透明。要将项目政策、补贴机具范围、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同时,严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稳步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农机具免费实地检验;完善警农信息互通和执法协作机制,严格防范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执行年限三年。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市农业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