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7-0453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17〕67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17-0016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城乡个人多层住宅屋顶平改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城乡个人多层住宅屋顶平改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城乡个人多层住宅屋顶平改坡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城乡个人多层住宅屋顶渗漏、隔热差等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永嘉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村民多层住宅屋顶平改坡建设。

第三条 屋顶平改坡建设要在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符合结构、规划等条件下,将现有的多层住宅的平顶屋面改造为坡屋顶,同时改善住宅性能,美化住宅外观。

第四条 平改坡建设的现有住宅房屋应当为合法住宅;违法建设住宅经属地政府确认符合我县存量违法建设住宅处置条件的,可实施平改坡建设。

第五条 平改坡建设后的顶层空间可以加以利用且正下方有多户套房的,按“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各户主协商决定谁受益并出资。

第六条 平改坡建设须征得屋顶对应正下方全体产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直接关系相邻建筑产权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平改坡建设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条件,由相应资质的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平改坡建设方案符合结构安全的鉴定报告;平改坡建设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原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方案和施工图;平改坡建设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工匠施工建设。

第八条 当地乡镇(街道)负责牵头对未登记产权的平改坡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

规划区内的平改坡建设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及竣工验收工作;规划区外的平改坡建设由属地政府负责审查、批准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按本细则规定实施改造的坡屋顶建筑面积不予产权登记,县住建部门(或属地政府)应当在平改坡建设批准手续(许可决定)附图中予以阴影注明。

第二章  平改坡形式

第十条 平改坡建设应当符合当地规划限高要求,应当符合当地建筑风格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

沙头镇及以上地区坡屋面应采用青瓦;沿江地区屋面色彩可按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平改坡建设的屋顶檐口高度、缩进尺寸标准、以及坡度,以底层(首层)前后的框架柱(或构造柱)向屋面延伸并超出屋面楼板面小于等于1.0米处为支架,上方铺盖坡度为50%的坡屋面为轮廓(如图1)。在轮廓范围内,住户可根据使用需求向内缩进及开设门窗加以利用,但缩进后其檐口到楼面的高度H不得大于2.1米(如图2,3)。

临街一侧的坡屋顶原则上不宜采用向内缩进的坡屋面形式。

第十二条 同幢房屋中存在不同进深的,原则上以面宽最大部分为准按本细则要求设计坡屋面形式,但进深较小处坡屋顶檐口到楼面的距离不得大于2.1米。

第十三条 原为上人屋面,底层(首层)前后的框架柱(或构造柱)向屋面延伸为女儿墙,女儿墙高度大于1.0米的,可设内沿沟排水。

第三章  申报与监管

第十四条 平改坡建设申报办理和实施程序如下:

(一)申请。规划区内平改坡建设涉及的各住户自行达成共同实施平改坡建设意向,并形成由谁受益谁出资的书面材料,再向县住建部门提出平改坡建设申请。规划区外平改坡建设应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

2.原有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住建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3.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平改坡建筑施工图;

4.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5.利害关系人协议或书面意见;

6.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全齐、符合法定形式的,县住建部门(或属地政府)应即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知通书》。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对是否符合平改坡相关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审查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公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将平改坡建设批准方案、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为期10天的公告。

(五)决定。公告期满后,县住建部门(或属地政府)作出平改坡建设批准文书。

第十五条 县住建部门及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平改坡建设监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平改坡建设或违反批准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不整改的,应予依法拆除。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时,坡屋顶及檐口高度超过批准方案5厘米以内的,视为合理误差。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坡屋顶建筑面积不计入我县城乡个人建房审批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控制范围。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有关住宅屋面设计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4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