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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乡属各部门: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是我省森林防火期,为严格在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特制定《茗岙乡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茗岙乡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茗岙乡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一、非生产性用火“六禁止” 1、禁止携火种进入林区,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防火检查哨,对过往行人实行登记检查; 2、禁止在林区内抽烟,乱扔烟头、火柴杆; 3、禁止狩猎者烧山驱兽猎兽; 4、禁止在林中烧火取暖、烤食物; 5、禁止晚上行路打火把,小孩或低能人在林区玩火; 6、禁止在林内上坟烧纸放鞭炮等。 二、生产性用火“五烧、五不烧” 1、要经县政府或县委托乡政府批准才能烧;未经上级政府批准不能烧。 2、要开好防火隔离带才能烧;未开好防火道不能烧; 3、要准备好打火工具才能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能烧; 4、要有专人监视火场才能烧;无人负责监视火场和清理火场不能烧; 5、要选择早晚时间,三级风以下的天气,采取山上点火向山下烧;中午晴热或三级风以上不能烧。 三、野外生产用火管理 1、生产用火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填报野外用火申请单; 2、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3、申请野外用火的审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交林业局(站)具体承办,并对政府负责; 4、乡以内的野外生产用火,由乡政府批准,林业站承办;乡与乡、县与县毗连的,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以及用火面积大,有重要设施的地方需野外用火的,报县政府批准,林业局承办; 5、未申请用火,未经批准用火,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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