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16-269495 主题分类 消防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茗岙乡
成文日期 2016-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茗政〔2016〕2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060-2006-0006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茗岙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茗岙乡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乡属各部门: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是我省森林防火期,为严格在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特制定《茗岙乡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茗岙乡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茗岙乡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一、非生产性用火“六禁止”

1、禁止携火种进入林区,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防火检查哨,对过往行人实行登记检查;

2、禁止在林区内抽烟,乱扔烟头、火柴杆;

3、禁止狩猎者烧山驱兽猎兽;

4、禁止在林中烧火取暖、烤食物;

5、禁止晚上行路打火把,小孩或低能人在林区玩火;

6、禁止在林内上坟烧纸放鞭炮等。

二、生产性用火“五烧、五不烧”

1、要经县政府或县委托乡政府批准才能烧;未经上级政府批准不能烧。

2、要开好防火隔离带才能烧;未开好防火道不能烧;

3、要准备好打火工具才能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能烧;

4、要有专人监视火场才能烧;无人负责监视火场和清理火场不能烧;

5、要选择早晚时间,三级风以下的天气,采取山上点火向山下烧;中午晴热或三级风以上不能烧。

三、野外生产用火管理

1、生产用火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填报野外用火申请单;

2、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3、申请野外用火的审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交林业局(站)具体承办,并对政府负责;

4、乡以内的野外生产用火,由乡政府批准,林业站承办;乡与乡、县与县毗连的,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以及用火面积大,有重要设施的地方需野外用火的,报县政府批准,林业局承办;

5、未申请用火,未经批准用火,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