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
|||||||||||||||||||||||||||||||||||||||||||||||||||||||||||||||||||||||||||||||||||||||||||||||||||||||||||||||||||||||||||||||||||||||||||||||||||||||||||||||||||||||||||||||||||||||||||||||||||||||||||||||||||||||||||||||||||||||||||||||||||||||||||||||||||||||||||||||||||||||||||||||||||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永政发〔2023〕107号),将《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改为《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改后继续有效。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4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县政府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人行县支行会同县人力资源和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局综合评定。2016年,先行试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借款人所经营项目工商注册地在永嘉,且所经营项目属非国家限制行业。 第八条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我县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制造、服务等八大产业内的创业项目。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调整为创业担保基金,基金初始额度为1000万元,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一家或多家专户存储的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根据我县实际,适时补充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五条 一类贷款只能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根据当地创业担保基金的规模,按一定比例放大发放贷款。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经县财政局同意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基金为“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申请的一类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全额代偿(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第十七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抵押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一)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产、土地产权人以及共有人同意,林权抵押要求其抵押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产权清晰,符合永嘉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的要求。用房产、土地作担保的,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产权评估金额的70%。用林权作抵押,必须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金额与林权评估金额的比例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质押所提供的银行存单、股票等有价证券必须真实、有效,且实际价值应大于申请的贷款金额。 (三)保证担保可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可视情况要求一类贷款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对资信情况较好的借款人应尽可能降低反担保要求,对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 第十九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个人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在校大学生需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5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复退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 3.贷款项目计划书; 4.贷款抵质押、保证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6.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三)借款人凭《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对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且免除个人反担保的借款人,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成立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由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经办银行凭借款人资格认定证明、同意担保通知书及其他贷款申请材料,按规定履行调查、审核等职责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小微企业贷款程序 (一)小微企业向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招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4.贷款项目计划书; 5.验资报告。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6.贷款抵质押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 7.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三)小微企业凭《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企业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借贷合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行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二)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凭经办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七条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当地财政按不高于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人行县支行负责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门人员,通过“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点,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第三十一条 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通过“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及时向县人行、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行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定期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和检查,并视情况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行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认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2.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3.永嘉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 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其中县人力社保部门一份,经办银行一份。 附件2 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办银行、县人力社保部门、县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3 永嘉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办银行、县人力社保部门、县财政部门各一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