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6-26946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16-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发〔2016〕119号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城区全面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为维护县城城市环境卫生,扎实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不断优化县城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产、生活质量,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城区全面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为县城建成区。禁养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二、禁止在城区住宅楼屋顶、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家禽家畜饲养棚舍。

三、饲养信鸽和宠物不得污染环境:在城区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除,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应严加看管。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7日内自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五、对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6970070(上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