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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县城城市环境卫生,扎实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不断优化县城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产、生活质量,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城区全面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为县城建成区。禁养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二、禁止在城区住宅楼屋顶、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家禽家畜饲养棚舍。 三、饲养信鸽和宠物不得污染环境:在城区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除,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应严加看管。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7日内自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五、对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6970070(上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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