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6-03258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16〕20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16-0006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区域“乡村小巴”客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区域“乡村小巴”客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区域“乡村小巴”客运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


为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客运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经济、便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区域“乡村小巴”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域“乡村小巴”的准入及要求

(一)经营主体及模式

区域“乡村小巴”经营主体为县联运公司,经营模式为公司化承包经营。为方便属地政府开展日常管理,班线开通及运力投放由县联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报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二)从业人员准入要求

按照区域“乡村小巴”运行特点,参与经营的从业人员需具备如下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且属常住人口的居民;

2.有与驾驶客车相适应的驾驶证和客运从业资格证;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计分周期无12分以上的满分记录,三年内无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证明;

4.鉴于区域内原已有社会车辆从事营运,从业人员优先考虑原社会车辆经营者,但须经属地政府和县联运公司共同审核合格。

(三)车辆运力投放标准

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13)标准投放车辆。结合农村道路实际情况,暂定新投放7座小客车,并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按照疏堵结合原则,原经营的社会客运车辆车龄在2年以内(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止)经车管部门检测合格,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双方同意由县联运公司按中介部门评估价予以收购转户,接纳为区域“乡村小巴”经营车辆。

(四)公路通行要求

区域内农村道路通行客车条件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但确需解决农民出行的,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报县政府同意,会同县公安、安监、属地政府等对农村道路通行客车条件进行现场勘查,经综合评审通过并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完善监管制度,明确通过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以及专(兼)职监管人员后,可开通区域“乡村小巴”。

二、区域“乡村小巴”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区域“乡村小巴”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切实履行道路客运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区域“乡村小巴”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车辆和人员。

(三)区域“乡村小巴”经营企业要落实区域乡村小巴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学习会,一年开展一次以上的从业人员再培训,不断提高区域乡村小巴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区域“乡村小巴”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检查和保养,严格执行客运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必须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汽车维修厂家进行检测维修。严格履行《客运车辆安全技术例检规范》门检制度,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车辆上路从事经营活动。

(五)区域“乡村小巴”经营企业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管理力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运行监管制度。要充分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监管平台以及路检路查等手段,杜绝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超区域(特殊情况必须向企业报备,经同意后方可运行)运行以及在不符合客车通行条件的道路上运行等违法违章行为。

(六)区域“乡村小巴”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运行。

(七)区域“乡村小巴”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检查和保养,保障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八)区域“乡村小巴”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并接受属地政府的管理,服从救援、节假日交通疏散等特殊情况的车辆调动和安排,按时参加当地政府以及客运企业组织的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

三、区域“乡村小巴”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运管、公管)、安监、属地政府等行政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区域“乡村小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措施,共同做好区域“乡村小巴”安全管理工作。

(一)县交通运输(运管、公管)部门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属地政府共同负责属地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规划试点工作,综合平衡农村道路客运运力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监管制度。

2.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负责落实农村道路客运运力投放工作,督促客运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三把关一监督”职责;加强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源头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抗风险能力;会同属地政府督促运输企业开展对区域乡村小巴从业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及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做好农村道路客运源头基础工作,建立人、车档案及相关台账,经常性开展“黑车”整治,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企业利益,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县公路管理局:做好村道公路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县安监部门职责

负责对部门、乡镇的“乡村小巴”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三)县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所属派出机构做好农村道路客运安全执法、治安秩序、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按县政府委托执法的规定,做好委托执法的培训、监督工作。

2.基层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协助属地政府组织辖区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坚持日常上路检查,加强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客运秩序,严格公正执法。

(四)属地政府职责

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为落实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由属地政府牵头组建综合交通管理站,人员由属地政府、属地公安派出所、交警、运管、联运公司等单位组成,报县政府同意后,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2.落实安全措施。属地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区域“乡村小巴”管理工作,会同企业建立区域乡村小巴相关“路、车、人”基础信息档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主动配合县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查处辖区内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章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区域乡村小巴运输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区域乡村小巴运输突发事件。

3.加强日常监管。属地政府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及经营企业加强辖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辖区内区域“乡村小巴”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驾驶员年度诚信考核;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村委会处置乱堆乱放等侵占农村道路的行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协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参与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经营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农村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组织宣传 “黑车”的危害性,积极引导村民乘坐区域“乡村小巴”。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