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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工业企业用地宗地分割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工业企业用地宗地分割登记 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求,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针对我县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全力破解企业“两链”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登记办法》和《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业用地宗地分割登记,是指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消防条件、规划要求下,把一宗地分割成两宗以上(包括两宗)的变更登记。宗地分割登记后,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法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域内工业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分割登记。 第四条一宗地原则上只能分割成二宗,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四宗。 第五条宗地分割登记要求有明确四至界线,而且能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有独立对外交通出入口的,按独立宗进行分割登记;若无法按要求明确宗地分割四至界线的,按共用宗分别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宗地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行政许可,但规划条件允许改建扩建的,经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改建扩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割登记: (一)未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和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 (二)有违约开竣工或闲置土地行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置的; (三)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四)分割后每宗地面积不足3亩的; (五)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不足3年的; (六)整体建筑物被分割的,但建筑物经批准设有沉降缝的除外; (七)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登记的。 第七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当根据分割土地登记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股东决议书; (四)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五)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证; (六)土地开发投资进度情况证明; (七)土地分割登记宗地图及界址坐标资料; (八)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办理程序 工业企业需提供要求分割的书面申请书,填写永嘉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登记呈报表(附件),经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国土资源局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核符合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由县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召集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金融办、县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土地宗地分割登记联审会议,经联审会议讨论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县住建和公安消防部门凭纪要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最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签署审定意见。 被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处于抵押状态的,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县经信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应当同意分割登记;县金融办对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应当同意分割登记;县公安消防部门对没有改变原批准许可条件的,应当同意分割登记;县住建部门对工业企业没有改变原批准规划布局的,应当同意分割登记,可以不强调分割之后的宗地经济技术指标与分割之前原宗地的经济技术指标保持一致。 县有关部门认为申请分割土地登记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分割的,写明理由或整改意见转交县国土资源部门,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退还申请人。 县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工业企业用地分割登记工作。 第九条不符合本规定宗地分割登记条件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宗地分割登记的,可由县国土资源会同有关部门报县政府一事一议。 第十条县住建部门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间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情况,予以相对应的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整体建筑物跨建在不同时期取得的多宗土地上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房地产权证相对应完整的原则,直接办理用地面积、界线、使用年期调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年期调整,一般由使用年期长的宗地缩短使用年期,使调整后的宗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工业企业须书面承诺放弃缩短土地使用年期应调整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县经信、国土资源、住建、金融办、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宗地分割登记后监管,坚决制止工业企业擅自改变行政许可。 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工业管理委员会,协助县有关部门做好宗地分割登记的申请把关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永嘉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登记呈报表 附件 永嘉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登记呈报表 单位:平方米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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