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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 3号)《浙江省农业厅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浙农科发〔2015〕2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动物防疫员等。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一般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持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享受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永嘉分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本县户籍,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级首次认定放宽到65周岁;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2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认定标准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新型职业农民。 (一)已取得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农业部门颁发绿色证书的。 (二)已取得高中、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三)取得农民技术员及以上职称资格的 (四)经相关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 产业标准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另行发文)。 第九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要符合申报条件、认定标准和产业标准。专业技能和服务型职业农民需符合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资格首次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的均可参加首次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认定需分别填写《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1)和《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乡镇(街道)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并负责初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经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认定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发文确定,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检审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资格晋升 (一)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的之一,可晋升为中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3年以上,经相关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 2.取得相关的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3.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4.取得农民助师职称资格的。 (二)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的之一,可晋升为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3年以上,经相关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 2.取得相关的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3.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4.取得中级农民技师职称资格的。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须接受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将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一)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1天(或6学时)的。 (二)至检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检审的除外)。 (三)从事的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产业标准。 (四)不符合其他认定条件的情况。 第十九条 暂缓检审情况 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生病等,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检审,暂缓期间暂停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应惠农政策,直至恢复生产并检审合格为止。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县财政安排的农民素质培训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包括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及后续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享受下列产业扶持政策: (一)中央、省、市等上级各类对现有农业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二)在承担农业项目、土地流转、基础投入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新型职业农民。 第二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享受下列资金扶持政策: (一)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同时各类新增的农业补贴也要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经营规模,金融机构给予优先贷款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举办的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农业贷款贴息政策; (三)县有关部门举行农产品品牌认证、评比,新型职业农民的产品优先参加或予以认证。 第二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享受下列其他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优秀新型职业农民,结合“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项目,选派进入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学习培训;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二)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申报各类农业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示范社; (三)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政策性农业生产保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2.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 附件1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 表 说 明 1.信息采集表由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在初次认定和每次复核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请填写专业。 3.获取证书情况可多选。 4.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5.主体产业共分为八类: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其他。可选择1-3项填写,产业规模和年限对应所选主体产业分别填写。 6.上年度产业收入和上年度家庭收入,初次填写为认定年度上一年的收入,之后填写为审核年度上一年的收入。 7.认定时间、认定等级和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填写,认定时间请填写具体的年、月、日,认定部门请填写部门全称。 附件2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 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填表说明 1.信息采集表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在统计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个人从事该工种年收入为统计年度的上一年收入。 3.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4.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从事工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农艺工:粮食作物栽培工、棉花作物栽培工、油料作物栽培工、糖料作物栽培工、麻、烟类作物栽培工、啤酒花栽培工、牧草栽培工、其他农艺工; (2)园艺工:蔬菜园艺工、菌类园艺工、果树园艺工、花卉园艺工、茶园园艺工、蚕桑园艺工、其他园艺工; (3)牧草工:牧草种子繁育工、牧草种子检验工、牧草栽培工、牧草产品加工工、其他牧草工; (4)热带作物生产工:橡胶育苗工、橡胶栽培工、橡胶割胶工、橡胶制胶工、其他天然橡胶生产工、剑麻栽培工、剑麻制品工、剑麻纤维生产工、热带作物初制工; (5)家畜繁殖员:家畜繁殖员; (6)家畜饲养员:牛羊饲养员、生猪饲养员、其他家畜饲养员; (7)家禽繁殖员:家禽繁殖员; (8)家禽饲养员:鸡的饲养员、水禽饲养员、其他家禽饲养员; (9)特种动物饲养员:特种禽类饲养员、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员、药用动物养殖员、蜜蜂饲养员,其他特种动物饲养员; (10)实验动物养殖员:实验动物养殖员; (11)渔业生产船员:海洋普通渔业船员、内陆渔业船员、渔船驾驶人员、渔船电机员、渔船无线电操作员、渔船机驾长、渔船轮机人员; (12)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淡水鱼苗种繁育工、淡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海水鱼苗种繁育工、海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珍稀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其他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 (13)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海藻育苗工、淡水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其他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 (14)水生动物饲养工:淡水成鱼饲养工、淡水虾、蟹、贝类饲养工、海水成鱼饲养工、海水虾、蟹、贝类饲养工、珍稀水生动物饲养工、其他水生动物饲养工; (15)水生植物栽培工:水生植物栽培工; (16)珍珠养殖工:淡水育珠工、海水育珠工; (17)水产捕捞工:淡水捕捞工、海水捕捞工、水生动植物采集工; (18)其他:农产品贮藏加工人员、其他人员。 5.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岗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种植服务:肥料配方员、种子经销员、农药经销员、农作物植保员、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种苗繁育员、其他种植服务人员; (2)畜牧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兽药经销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其他畜牧服务人员; (3)渔业服务:水生植物病害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水生植物疫病检疫员、水生动物检疫防疫员、水产技术指导员、其他渔业服务人员; (4)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农机营销员、农机技术指导员、农机服务经纪人、其他农业机械服务人员; (5)其他:农村经济人、农村信息员、村级资产管理员、村级奶站管理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农村传统手工业人员、休闲农业服务员、农产品检测员、农村环境保护工、农村节能员、太阳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其他人员。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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