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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改善城乡居住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住房改造建设。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住房改造建设按旧城旧村改造、联户拆建、个人建房三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实施。 第五条 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城乡住房改造项目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编制年度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 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审管等有关部门和功能区、镇(街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城乡住房改造项目建设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旧城旧村改造 第七条 旧城旧村改造实施范围:东城、南城、北城、江北、东瓯等5个街道的建成区,以及其他镇(街道)经县政府批准已列入旧城旧村改造和暂缓个人建房审批的范围。 第八条 旧城旧村改造建设按《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联户拆建 第九条 联户拆建实施范围:全县8个街道和10个镇的城镇规划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除外),以及农村新社区。用地范围内90%以上的住户自愿联合申请,以多层住宅形式统一实施住房改建新建(以下简称联户拆建)。联户拆建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沿江地区不小于3亩,沙头及以上山区各镇不小于1亩;拆建项目相对独立或所处地形特殊的,可适当放宽用地规模要求。 上述规定的联户拆建实施范围内符合旧城旧村改造条件的,鼓励按旧城旧村改造方式进行城乡住房改造建设。 第十条 各功能区、镇(街道)负责联户拆建项目安置方案审查和实施单位的督查工作,并协助县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当地村委会或拆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调查、方案设计、政策处理、项目报批、工程质量监理和施工安全落实等工作。 第十二条 联户拆建项目用地自求平衡,建设资金自行筹措,鼓励多渠道融资: (一)村民自筹。联户拆建项目建设资金由联建户以安置面积相应比例出资,具体由村委会或拆建项目业主把关。 (二)村委会调剂统筹。根据联建户对公共用地空间的贡献程度,按“多进少出”原则,由村委会统一调剂,统一筹措配套建设资金。 (三)剩余房源出售收入。用地征为国有土地的,经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后,其房屋(含用地)准于上市交易。用地保持集体土地不变的,其房屋(含用地)可在本村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户口居民间流转,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在本县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户口居民间交易。 第十三条 联户拆建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申请联户拆建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建筑方案,确需保留的新建房屋、文物建筑以及符合规划要求拟加层部分建筑,应统一纳入规划,其建筑面积应纳入计算容积率。项目地块内因住户密集、建设用地面积较少,其安置建筑面积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涉及的绿地率、停车位、日照分析以及用地定界线的建筑退让等根据项目实际可适当放宽;项目地块与周边建筑间距可参照《永嘉县农房改造建设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永政发〔2011〕55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地块内部建筑间距可适当放宽。具体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建筑方案经住建部门审定后由当地政府公示批复,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变化待下一轮规划修编时一并纳入调整。 联户拆建项目范围内涉及18米及以上的新增规划道路及村民活动中心等村内大型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可适当增加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联户拆建项目范围内,规划上不能单独安排其他建设项目的边角地、夹心地(农用地),可依法办理农转用,一并纳入联户拆建项目。上述增量部分优先用于当地村无房户、危房户和地质灾害户的住房解困,仍有多余的,则由政府收回统筹安排。 按规划要求拆建的房屋与相邻保留建筑紧贴(或共墙)的,申请人自愿退让离相邻墙体(或众墙)0.2米以上,且放弃退让部分(包括众墙)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不再征得相邻合法房屋产权人同意,但需承担因房屋拆建行为造成的相关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损失赔偿。 第十四条 联户拆建项目实行统一审批。申请联户拆建项目可统一按城乡个人建房审批流程办理手续,对已明确落户到幢的,可以按幢审批。安置建筑面积应按不大于原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倍计算,但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倍的,可按原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划许可前提下,拆建范围内在册农业户口的无房户(包括原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农村一户一宅用地限额的),可按不大于农村一户一宅用地限额的5倍建筑面积安置。规划审批中因实际情况确需微调总平面布局的,可直接按微调审批,视同符合。联幢审批涉及到个别联建户受农村一户一宅用地限额限制而影响规划布局的,可视情况放宽审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户限额标准的20%。满足安置后的富余部分用地面积以“待安置户名义”供给当地村委会。联户拆建项目配套的化粪池和污水管网及三线落地等市政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时审批。 第十五条 联户拆建项目实行统一建设。联户拆建项目推行统一拆建,确因条件限制的,主体工程可按幢建设,并由相应资质建设单位或人员(具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或具备建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建设。 第十六条 联户拆建项目实行统一验收。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完工后,当地政府协同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对和资料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七条 联户拆建项目实行统一分配。按照“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公寓式住房套型,抵扣住房套型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可由联建户自愿调剂整合,县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凭联建户协议书直接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本村无房户、危房户和地质灾害户申请置换联户拆建“待安置”富余房源的,县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凭村委会会议纪要和有关审批手续直接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章 个人建房 第十八条 个人建房实施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除本法第七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符合旧城旧村改造、联户拆建条件的,鼓励按相应的改造建设方式进行城乡住房改造建设。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无房户、危房户、地质灾害户,确因条件限制导致近期无法实施旧城旧村改造或联户拆建的,可申请个人建房。其居住面积受户均用地限额和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双控制”,住户成员认定按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镇规划区内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农村新社区内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二)按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可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审批;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其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三)经法院拍卖、继承、析产等合法途径取得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申请按照原合法建筑面积审批拆建,其三层(含)以内的住房审批,不受人均建筑面积限制。 (四)成幢审批涉及到个别申请人受人均建筑面积限制而影响建筑高度统一布局的,可适当放宽建筑容量限制,具体由住建部门把关负责。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村庄的村民申请个人建房审批,在符合村庄规划有关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建筑风格及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审批不受人均居住建筑面积限制,建筑间距按《永嘉县农房改造建设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永政发〔2011〕55号)有关规定执行,房屋配套的化粪池和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同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村庄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乡村规划,作为其村民申请个人建房审批的规划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乡村规划的村庄范围内,确实急需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和地质灾害户,其个人建房审批由镇(街道)负责办理(由分管领导签署“村庄规划正在编制中,同意选址意见,将项目审批内容纳入村庄规划成果”的选址意见),具体按照我县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相关政策执行,建筑层数控制在5层(含)以下。 第二十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以下简称危房)的合法住房(包括未登记产权认定为合法的住房),可申请原拆原建。但已纳入近期旧城旧村改造、规划道路及其他项目建设范围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危房拆建一般应控制在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和原房屋的产权面积以及原建筑物的高度以内。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适当调整基底位置或增减建筑面积: (一)有利于优化城乡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可适当调整; (二)适当调整基底位置或提高层高仍能满足相邻合法房屋日照、通风要求的; (三)危房户(成幢布置危房拆建中部分危房户)人均住房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拥有多处住房的应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危房拆建应按以下要求调整基底位置或增减建筑面积: (一)危房拆建不增加占地面积且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二)涉及相邻合法房屋利害关系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意。 (三)危房拆建新建房屋超出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产,在行政审批中以阴影标注,且不予确权登记。 (四)危房拆建新建房屋今后涉及旧城旧村改造、农房集聚搬迁、工程建设拆迁的,其阴影标注部分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安置,危房拆建户主须在行政审批时提供承诺。 第二十五条 拆建的危房与相邻合法房屋紧贴(或共墙)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执行,但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如原合法危房层数超过三层的,可以按原层数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等控制范围内的危房申请拆建,应按照有关保护规划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旧城旧村改造或联户拆建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八条 旧城旧村改造或联户拆建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性质的,鼓励户主在自愿统一的前提下依法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旧城旧村改造或联户拆建项目,管网铺设需要统一投资建设,政府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适当给予补助;与联户拆建项目相接的污水管网项目优先列入政府年度污水管网建设计划。 第三十条 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的联户拆建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建筑方案编制经费,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联户拆建项目中,拥有多套安置房的联建户如不能选择同一单元的,其套间占地面积合计未突破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作一户多宅认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本县风景名胜区或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村庄,须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要求实施。其住房必须体现传统格局(以灰瓦、白墙、木色门窗为主,屋面有举折,从四分水到六分水,屋顶安正脊,雨棚做雨披,檐口出仔架,排水成天沟等乡土建筑风格)。 第三十三条 联户拆建和个人建房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要求等相关事宜由县住建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之前县政府制定的个人建房审批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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