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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5-07-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永嘉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总工会

关于印发《永嘉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印发《永嘉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 嘉 县 总 工 会

                  2015年6月12日

 

永嘉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

实施方案

    为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8号)、《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1号)和《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15〕121号)的规定,现就我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规范与效能并重,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一)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已经建立工会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建立调解组织。调解组织要做到“四有”:有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接待等日常工作、有适合的调解场所、调解场所和接待窗口有调解组织标识、有调解工作制度并上墙公布。

(二)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调解时佩戴调解员胸徽。

(三)调解工作规范。调解案件要做到“四有”:有案件登记、有调解记录、有工作台账、有统计报表。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总工会制订实施方案,联合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各镇(街道)工会工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联合制订工作计划,动员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规范化建设。

(二)实施阶段(6月21日至7月20日)

已经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对照《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1号)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没有建立调解组织但已经建立工会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立调解组织。

(三)总结完善阶段(7月21日至30日)

各镇(街道)工会工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先进行工作总结,并于7月25日前联合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总工会报告工作实施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总工会在7月30日前联合召开工作总结会议,并向上级报告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规范化建设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要求高,各基层单位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人员到位,精力到位,标准到位。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和工会工委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各地要在调解组织建设扩面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样板组织。按企业调解组织总数的20%确定规范化调解组织创建单位,按10%的比例建立标准化调解组织。

镇(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全部纳入标准化创建。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标准化创建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定。

已经建立工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建立调解组织,其中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可暂缓建立调解组织,但应设置调解员(可兼职)。镇(街)管理的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由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会同工会工委指导落实,县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党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总工会指导落实。

行业协会应设置调解员(可兼职),具体由县人力社保局同有关行业协会协商确定。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要建立调解组织登记台账和电子文档,并将电子文档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备案。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要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和电子文档,实行动态管理,并将电子文档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备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全县调解员信息库和电子文档。

镇(街道)调解委、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调解员培训、考核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总工会组织实施,调解员证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企业、社区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培训、考核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总工会委托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和工会工委组织实施,调解员证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对已经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的调解员,按照有关要求经适当培训后给予发放调解员证书;调解员要全员持证上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和工会工委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业务指导,以镇(街道)为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调解员学习交流会,提高调解技能和业务水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总工会有关科室负责对直接管理的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业务指导。

    (四)建立调解案件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和镇(街道)管理的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要按季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报告调解案件情况,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汇总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各镇(街道)、县直属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要按月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报告本委调解案件情况。县党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按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统计汇总。

    重大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报制度。没有调解案件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