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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人社〔2015〕11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从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人社发〔2015〕207号)文件精神,现就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要求实施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永嘉县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3.稳岗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资金用途按照浙人社发〔2015〕30号文件规定执行。 4.各类企业可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填写《永嘉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人力社保部门每年集中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须在2015年提出申请。 5.企业同时符合《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关于扩大永嘉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永人社〔2013〕184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15年10月12日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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