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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人社〔2015〕134号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永嘉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由1350元调整为1530元。为了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之间的衔接,减少因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确定”的规定,决定自2015年11月起,将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按调整后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发,即由945元/月调整为1071元/月,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8日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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