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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根据《浙江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浙委办〔2014〕49号)、《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温政办〔2014〕127号)、《永嘉县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总体方案》(永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组织机构,设在县编委办,负责受理、审查各单位提出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项目的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对于只涉及购买服务事项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直接由单位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办法处理。 第三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以下简称职能转移主体)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县级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转移职能。 第四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主要采取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应当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环节、减少成本、公开择优的原则,逐步将辅助性、技术性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 第五条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主体主要是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福利类组织、社区服务类组织等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涉及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可扩大到其他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以及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则、行业规划、行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 (二)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及预测; (三)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设计、质量检测; (四)承办专业会议、展览、体育赛事、文艺演出、节庆活动; (五)行业技能、行业上岗、行业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等培训; (六)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前期论证; (七)专业资质或资格的初评、初审; (八)科技项目管理中具体事务性工作; (九)行业评优评奖和优秀成果的推荐; (十)职称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以及评审的组织; (十一)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社会服务工作; (十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十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十四)法律服务、宣传培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区事务等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职能; (十五)依法以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其他职能事项。 第七条 县编委办负责拟定《永嘉县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县财政局负责拟定《永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县民政局负责拟定《永嘉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上述目录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第八条 职能转移主体应当根据《永嘉县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制定转移职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以及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二)实施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 (四)政府职能转移的方式; (五)对承接主体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按照受理、审核、报批等程序办理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申请事项。 (一)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职能转移主体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转移职能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申请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具体包括职能转移主体机构编制现状,转移职能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现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安排等,并提出初步调研审核意见。调研审核时可以视情抽调县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人员参加。 (三)报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提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申请事项,也可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给职能转移主体,并抄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职能转移主体向县编委办提出增加机构编制事项的,经县编委办审议后认为应该采取职能转移方式解决的,告知该主体按照转移职能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职能转移申请事项,职能转移主体一般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公告事宜。由职能转移主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职能转移的方式、承接主体的条件、承接要求、竞争程序等相关内容。 (二)竞争择优。由社会组织根据公告向职能转移主体提出承接申请,职能转移主体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从中选择若干个或者一个社会组织承担。 (三)公示名单。拟定承接主体名单后,职能转移主体通过门户网站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 (四)签订协议。经公示后,职能转移主体应当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费支付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协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事项交接。职能转移主体在签订协议后应当及时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 (六)履行协议。承接主体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承接职能协议。 (七)加强监管。职能转移主体应当制订转移事项后的监管办法,对承接主体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估小组或者引入社会评估机构对承接主体履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三条 政府职能转移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纳入职能转移主体的年度经费预算统筹编制。职能转移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该主体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情况特殊需临时增加政府职能转移项目的,经县财政局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追加经费预算安排。本年度追加有困难的可以在第二年度预算经费中予以追加。政府职能转移后,相应调整原承担该职能项目安排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政府职能转移项目实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牵头对职能转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未达到目标的,可以按照协议的要求,由职能转移主体责令该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协议;经绩效评价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单位职能任务发生变化,项目已无存续必要的,核销该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各职能转移主体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拟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职能事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列入《永嘉县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由该主体根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事项的报送和组织实施情况列入县直单位年度考绩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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