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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扩大全县黄标车限行区域。现就全县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扩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黄标车(指全市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和绿色环保标志)。 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桥头镇:333省道─桥联路­─坦中路─和睦街─城北路─桥东北路─镇中西路─壬黄线围合区域内道路(不含333省道、壬黄线); (二)岩头镇:金楠路、振兴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时至22时为限制通行时间。 四、违法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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