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12/2014-131084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4-08-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永嘉县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人社〔2014〕116号


永人社〔2014〕116号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永嘉县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2〕326号)、《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6号)以及《关于印发《永嘉县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行〔2012〕3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永嘉县实际,特制定《永嘉县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行)》。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4日

 

永嘉县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2〕326号)、《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6号)以及《关于印发《永嘉县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行﹝2012﹞3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永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提高培训对象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为符合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开展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

第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以及省、市和县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培训对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培训对象的素质。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永嘉县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自愿申请认定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达到《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

(四)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场地和设备。

(五)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永嘉县职业培训补助项目和标准》之内,且开办该培训项目一年以上并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

(六)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近2年内没有发生属实的重大投诉事件和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定被处罚记录。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永嘉县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

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教师的学历及职称材料复印件,已开展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一)申请受理。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组织评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组织评审小组,依据申请认定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三)公示。对评估合格拟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确认。

(五)签订协议。被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

(一)培训计划申报。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在每年的1月和6月分别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拟办培训期数、每期培训起止时间、人数、职业(工种)、使用的教材、考核考试方案、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培训补贴申报预算及教学大纲、课程教案、培训目标等。

(二)培训对象的资格审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名参加培训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培训对象培训后不能申请培训补贴。

(三)培训招生广告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定点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进行管理,杜绝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第十二条 办班管理

(一)开班申请。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办班。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对象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开班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开班申请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开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

开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永嘉县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一式五份);

2.《永嘉县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3.《课程安排表》包括:课节时间、授课内容、授课教师以及课时汇总。

4.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使用教材。

(二)办班规模。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及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组织相当规模的人员进行培训,提倡和鼓励小班制教学。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

(一)培训教材。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统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编教材的,应符合国家对该职业(工种)教学的相关规定,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使用。

(二)培训时间。按照定期发布的《永嘉县培训补助项目和标准》的培训要求,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每天培训课节原则上不超过10个标准课时。

创业培训:按创业培训规定的时间开展培训。

(三)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变更课时和实训实操时间。

(四)考核考试。每期培训结束时,必须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试卷和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并归档备查。凡未经考试考核的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加强学员学籍管理,为每个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完整记录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实训实操技能水平、行为表现、考勤登记情况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将每个学员的基本情况记录在案。

(二)加强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档案管理,每期培训鉴定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的相关资料归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参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获证编号等。

2.教学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安排、学时安排、任课教师、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师教案等。

3.学员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作业完成结论、作品完成结论、学习评语结论、理论课和实训实操课考试考核成绩等。

4.开学、结业相关资料:包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办班批复;开班和结业典礼;报送的信息、图片及相关资料等。

5.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考试考核管理

在培训结束时都要组织考试考核。在培训班结束前7天,定点培训机构要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监督和管理制度

(一)指导和督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各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将开班率、培训合格率以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二)定期检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每期培训班的首次开班情况,如是否按时开班,学员是否按计划到位,授课教师是否和计划相同等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要求培训补助的人员按照该期培训班鉴定合格人数的10%进行电话抽查。

(三)不定期抽查。在每期培训班办班过程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的培训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审核制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的审批、收费、招生广告、考核、发证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年审材料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 年度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永嘉县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单项考核评估表》;

(二)《永嘉县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综合考核评估表》;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培训补贴申报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审核方法

(一)年度审核方式分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

(二)考核内容:

1.综合考核。主要针对培训机构,考核内容包括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基础设施设备、内部规章制度、资料档案管理、教学记录、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以及学员满意度等。

2.单项考核。主要针对培训项目,考核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反馈等。

(三)组织年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年审制度对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A等级,75-84分(含75分)为B等级,60-74分(含60分)为C等级,60分以下为D等级。

(五)考核公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考核结果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在协议期内,综合考核成绩为A、B等级的定点培训机构可申请直接续签下一轮的定点培训机构协议;成绩为C等级的培训机构将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递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定点培训机构协议;成绩为D等级的培训机构,其所签订的定点培训机构协议直接终止。

单项考核中,成绩为C等级的培训项目将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递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该项目将在定点培训机构协议中终止;成绩为D等级的培训项目将在定点培训机构协议中直接终止。凡不按规定办班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应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课时标准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

(二)加强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建设。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培训师资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培训师资教学质量的评估考评,建立个人考评档案。

(三)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协议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必须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协议办班,不得随意变更或虚假培训。在实施培训过程中若需要调整教学计划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并报送修改后的教学计划,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建立定点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示经批准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名称、培训内容、课时、收费标准、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投诉渠道。

(五)加强定点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规定申报、使用培训补贴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培训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年审制度确定上年度考核A等级为先进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定期检查中出现未能按计划开班,或开班具体情况和经审批的计划不符的,通知培训机构停止开班,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重新进行开班审批。

(二)在不定期抽查中出现学员签到率不足申报计划培训学员80%的,核销申报补贴课时的20%;学员签到率不足申报计划培训学员60%的,核销申报补贴课时的50%。在该期培训班第二次不定期抽查中出现学员签到率不足申报计划培训学员80%的,核销申报补贴课时的60%;学员签到率不足申报计划培训学员60%的,取消该期培训班的培训补贴。

对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的补贴人员,进行电话抽查时发现一例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取消10人的培训补贴;发现二例以上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停止培训补贴发放审核。

(三)在不定期抽查中出现培训机构擅自改变或取消课程计划、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取消该期培训班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一)连续6个月未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三次以上的;

(三)不履行培训协议内容,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培训,且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或擅自进行合作办学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物价部门相关规定超标准收费、违规收费、另立项目收费的;

(七)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创业)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九)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50%的;

(十)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诈骗学员钱财者。

(十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审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搞虚假培训,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培训补贴,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取消办学许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永嘉县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行﹝2012﹞328号)中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