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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永嘉县2014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
局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温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办法(试行)》(温劳社法监〔2011〕46号)和《2014年度温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的要求,现印发《2014年度永嘉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评价标准》,请各监察中队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本年度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4日 2014年度永嘉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评价标准 基础建设项目 一、人员装备(2分) 1.工作服装(2分) 按要求统一着工作服装,按局规定时间着装得2分;不达标,得0分。 二、依法行政(28分) (一)主动监察(4分) 1.日常巡查。劳动保障监察员人均巡查用人单位60家以上的,得2分;每少10%扣1分,不到10%按10%计算。 该项评价以主动监察台帐原始记录为依据。 2.交叉执法。按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执法活动,得1分;落实并及时上报执法结果的,得1分。 (二)案件处理(24分) 1.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的,得3分;立案超时的,发现1起扣1分。 2.案件结案率达到98%以上的,得3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3.案件办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准确性达到100%的,得8分;案件处理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证据不足或运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每项扣2分。 4.规范使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随机抽查4个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部、省有关规定样式和要求规范使用的,得4分;每发现1处错误的,扣0.25分。 5.行政处罚案件数(6分) 完成县局下达的目标任务数的,得6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按6×完成率计算得分。 三、效能建设(12分) (一)制度建设(3分) 1.建立执法文书(改正指令书、询问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登记备案制度的,得0.5分;未建立的,得0分。 2.建立行政处罚(理)案件集体办案会议制度的,得0.5分;未建立的,得0分。 3.建立主动监察日常巡查制度的,得0.5分;未建立的,得0分。 4.建立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制度的,得0.5分;未建立的,得0分。 5.建立劳资纠纷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得0.5分;未建立的,得0分。 6.建立廉政制度的,得0.5分;未建立的,得0分。 (二)举报投诉接待(5分) 1.设立专门举报投诉接待室,落实专人负责的,得1分;未达标的,得0分。 2.日常工作时间保证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1次无人接听的,扣0.25分。 3.在执行24小时或12小时值班制度期间,落实值班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1次无人值班的,扣0.5分。 评价年度内,大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行2、3项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该记录作为年度评价的依据。 (三)材料报送(4分) 1.按时上报各类总结、报表及其他材料的,得2分;每漏报或迟报一次扣1分。 2.当地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重大、重要事件,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的,得2分;出现瞒报、谎报、迟报的,得0分。 四、书面审查和诚信建设(29分) (一)书面审查覆盖面(13分) 完成县局下达的目标任务数(以录入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数为准)的,得13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按13×完成率计算得分。 (二)书面审查信息质量(8分) 1.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书面审查定级,定级结果为B级以下的,应在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报告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档案中写明定级理由。评分时随机抽调4份书面审查报告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档案,能达到本条要求的,每份得1分,最高得4分。 2.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用工数据完整、真实的,得4分。以考核时随机抽查为依据。 (三)省监察信息系统应用(8分) 1、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率达到30%以上(含)的,得3分,不达标的,不得分。 2、举报投诉案件入网率达到60%以上(含)的,得2分。每少10%,扣0.5分,扣完为止。 3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均在系统中办理的,得3分。每少一件,扣0.5分,扣完为止。 五、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4分) (一)新闻宣传(2分) 工作信息(劳动保障监察有关)在市级以上媒体、网站宣传报道的,每1次计1分,相同信息在不同媒体、网站出现,不重复计分。 (二)政务信息(2分) 评价年度内,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5篇(含)以上工作信息的,得2分;每少1篇扣0.5分。报大队备案登记为准。 六、档案管理(5分) 主动监察、举报投诉、立案案件、书面审查、案卷归档等台帐建立规范的,分别得1分;每发现1项不达标的,该项目得0分。 奖惩项目 一、加分项目 1.工作成绩显著(含个人),受到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机关表彰的,每(人)次加3分;受到省级政府部门、市级党委政府等机关表彰的,每(人)次加2分;受到市级政府部门、县级党委政府等机关表彰的,每(人)次加1分。 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无关的受表彰内容不列入加分项目。 加分项目以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为准。 2.行政处罚案件数加分:完成任务,每增加1件(不满1件按1件算)加0.5分,上等台账。 该项评价以各地上报大队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3.书面审查完成数超过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每超额1%加0.2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工作信息报送被《温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报》采用的,每篇(含简讯)加0.25分,最高不超过5分。 5.鼓励使用说理性文书,随机抽查4个案卷,采用说理性的,每个加0.5分,最高加2分。 6.工作有创新,对推动全县监察工作有重大参考、推广价值的,加3分。 7.劳动保障监察网格达到示范网格要求的,加5分;达到合格要求的,加2分。 8.经执法案卷评选,入选省优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卷的,每个加2分。 二、减分项目 1.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查办的案件故意拖延,或查办不力,或查办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的,每起扣2分。 2.未依法受理、立案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造成当事人向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经查属实的,每起扣5分。 3.消极应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当地用人单位进行用工检查的,每次扣5分。 4.案件办理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败诉的,每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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