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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02/2014-283399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4-0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发改费〔2014〕12号 其他信息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嘉县教育局
永嘉县财政局 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
通 知



 

文件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 嘉 县 教 育 局

永 嘉 县 财 政 局

 

永发改费〔2014〕12号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嘉县教育局

永嘉县财政局 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

通      知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幼儿家长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幼教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和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分类

幼儿园按办园性质分为三类,具体分类如下: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享受部分财政补助的幼儿园,包括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的幼儿园。

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没有享受任何民办公助政府优惠政策的幼儿园。

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划分视财政补助情况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一)保教费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51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70元;省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准办幼儿园每生每月200元。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上述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结合各自的办园规模和实际成本进行浮动,下浮幅度不得超过30%;上浮幅度,需按照省定标准幼儿园配置要求予以确定,最高不得超过30%。幼儿园如需要浮动收费标准,应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应资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2、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可根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结合各自的办园规模与实际成本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民办公助幼儿园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浙价费(〔2012〕368号)文件的规定自行确定,报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对已列入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幼儿园,其保教费标准仍按温发改费(〔2012〕254号)文件精神执行。

4、收费票据及管理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非税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公助幼儿园及其他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

(二)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即伙食费(含点心),按每生每月130元收取,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学期结束应与幼儿家长一次性结清。

(三)代管费

代管费按每生每学期80元收取,代管费为经省教育厅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教材配套幼儿用书费用。代管费由幼儿园按学期收取,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体检费、集中代购被褥和洗刷用品等费用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三、收费管理

幼儿园保教费按教育主管部门行事历安排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

除收取保教费、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四、退费管理

幼儿因故中途休园、退园、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1、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教费。

2、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费,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15天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

3、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办法

在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凭有效证件,按所在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保教费。

六、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收取任何费用。

七、公示制度

各公办幼儿园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所有幼儿园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做好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制度

幼儿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原永发改费〔2007〕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嘉县教育局     永嘉县财政局

 

 

 

                          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抄送: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府办、县纠风办、

      县物价检查分局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