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09-000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发〔2009〕2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其他信息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九日

永嘉县离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房委会关于〈永嘉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0〕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离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机关)的退休干部职工(以下统称职工)。

第二条  政策界限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的职工,单位可给予住房补贴。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对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建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联建房、424间干部住宅的,或在公有住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有住房或享受到货币安置及其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住房面积已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三)对在购建住房过程中单位提供土地优惠、资金及其他方式补助,且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已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四)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其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未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补贴标准乘以未达住房控制标准面积给予补贴。

(五)以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联建房等房改房转移给子女的,该住房面积计算在职工本人住房控制标准内。

(六)职工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在本实施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中等额扣减。但原已领取的住房困难补助费中的住房修缮费、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在住房补贴中不予扣减。

(七)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与发放。

(八)1999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职工,给予补发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1998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不再补发住房补贴。

第三条  住房补贴标准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为233.5元/平方米。

(二)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4.68元/平方米·年工龄。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的规定执行。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

住房补贴资金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根据单位性质按下列规定解决: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单位原资金来源渠道列支;

(三)自收自支单位: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四)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支付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企业单位,由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补助。

第五条  住房补贴发放

(一)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永嘉县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有效婚姻证明、居民户口簿、离退休证明、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及复印件。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或户口为异地的,还需提供原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证明。

(二)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职工申请表和职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初步核定住房补贴金额。职工的工龄、行政级别、应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等应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根据审查后的《永嘉县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等有关材料,编制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表和分类明细表,一并报县房改办。

(三)县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四)县财政部门审批后,县房改办以转账方式将住房补贴资金划给职工所在单位,由职工直接向所在单位领取。领取已亡故职工住房补贴的,须提供死亡证明书和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公证文书。

(五)各单位应在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的次月,将本单位的提取情况及时反馈给县房改办。

第六条  相关配套措施

(一)职工个人领取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应真实填写《永嘉县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第七条  实施计划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行轮候制,按先离休后退休及退休时间的先后分期、分批实施。

(一)2009年的发放对象为:离休干部和195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

(二)2010年的发放对象为:1956年1月1至1965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

(三)2011年的发放对象为:196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

(四)201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在退休的次月起可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第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经费自理的省、市垂直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办法,可由所在单位参照本文规定自行制定,报县房改办批准实施。对经费由县财政负担的省、市垂直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企业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县房改办批准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住房货币化△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