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09-00033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发〔2009〕16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其他信息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永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永嘉县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负担。   

缴费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标准档次,多缴多得。

县政府今后根据我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按相应的缴费标准档次给予补贴,目前标准为:

(一) 按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

(二) 按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元缴费补贴;

(三) 按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

(四) 按7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60元缴费补贴;

(五)按9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70元缴费补贴。

县政府今后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九条  持有效期内永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永嘉县残疾人特困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乡镇组织,以村居(社区)为单位进行集中登记,统一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一次。

征收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应及时上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每月末划拨到财政部门开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我县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但财政不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允许其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补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不享受财政补贴。

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缴费档次和个人缴费基金情况,财政部门将参保财政补贴一次性介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个人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缴费情况。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其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60元计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1.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按1元/年计发;

2.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

3.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离)休(职)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我县户籍城乡居民,不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享受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者劳教的,从服刑或者劳教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参加养老金待遇调整,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被判处缓刑的,可以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缓刑期间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或者遗赠,并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调整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资金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每月应及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城乡居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发放养老金。

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保险(障)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县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标准折算为相应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中断缴费的,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标准折算为相应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折算为相应缴费年限。到达退休年龄时,若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若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标准折算为相应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若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本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而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转入时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标准折算为相应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若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第三十二条 与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政策的衔接。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对参保并保持复员退伍军人身份的(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期我县相应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待遇当年本县平均缴费标准加上政府的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并执行省规定的调整标准。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人武部、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民政、监察、审计、公安、教育、统计、残联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负责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介、划拨、使用和管理。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按规定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三)县人武部门负责退伍军人档案资料的提供和军龄的审定工作。

(四)县民政、残联部门分别负责城乡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人员的审定、参保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

(六)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的户籍信息提供及核实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在校生资格审定工作。

(八)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工作。

(九)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实。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社区、村(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十)新闻媒体等宣传机构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录。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稽核工作。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养老待遇。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按时编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指导乡镇劳动保障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宣传、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六条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要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力量、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整合城乡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所配备足够专职人员,村居、社区要落实代办员。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合经济  社保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