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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永嘉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温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温政令第73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第七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举报,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县、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文明办、广播电视台、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人武部、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体育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4月为全县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月工作。 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全县卫生大扫除时间。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社区)的评创活动,并将是否积极组织开展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社区)的评创活动,作为文明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村、社区)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做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村(居)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其经费依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单位和个人出资、政府补助的办法筹集。 单位和村(居)民应当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活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标准之内。 单位和村(居)民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 第二十三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规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劝导或举报;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 第二十六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爱国卫生不达标的单位,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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