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基本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06-306464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06-0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发〔2006〕16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二月九日

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1.2  现状特点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应急预案体系

2分类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2.3分级规范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指挥机构

3.3  工作机构

3.4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3.5专家组

4   预测预警

4.1  预测监测

4.2  预警级别

4.3  预警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指挥和协调

5.5  扩大应急

5.6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恢复与重建

6.3  调查与评估

6.4  信息发布与通报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财力保障

7.3  物资能源保障

7.4  基本生活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抢险装备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8  通信设施保障

7.9  公共设施保障

7.10  治安维护保障

7.11  人员防护保障

7.12  技术支撑保障

8监督管理

8.1公众宣传

8.2教育培训

8.3预案演练

8.4责任与奖惩

9   附则说明

9.1  预案管理

9.2  实施时间

10  主要附件

10.1  县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10.2  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10.3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10.4县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

10.5应急保障职责部门任务分配表

10.6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永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永嘉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现状特点

永嘉县地处浙江南部,瓯江下游北岸,濒临东海,与温州市区隔江相望。属于亚热季风气候,东南沿海丘陵地形区,台风、暴雨、干旱、高温、雷击、森林火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交通事故、生产安全、火灾、环境污染等事故灾难时有发生。

永嘉人多地少,人群密集度高,人口流动性强,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增多,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呈高发态势。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应对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快速反应,联动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整合资源,专群结合。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永嘉县境内应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县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2。

(3)县部门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4)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乡(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制定应急预案的重点单位名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分类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较大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县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辖区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调度多个部门、下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调度个别部门、下级政府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下级政府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3分级规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依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并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相关工作。

县政府设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挂靠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紧急信息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3.2  指挥机构

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作为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见附件3。

3.3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保障的有关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的部门应急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主管部门、应急协管部门见附件4。

(2)应急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乡镇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县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应急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见附件5。

3.4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5  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全县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络手册另行编制并动态更新。

4  预测预警

4.1  预测监测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一般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预警,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3  预警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根据紧急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案。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照县委、县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县政府作出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当采取的措施等。

县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办应当会同县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应同时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并按规定做好向县委和市政府上报信息有关工作。

5.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县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县应急办。

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作出响应,迅速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县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县应急办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批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5.3  应急响应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如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根据事态发展,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县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对于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或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4  指挥和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方、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县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及时掌握并向县政府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全力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县级单位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动员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或设立相关应急行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应急工作机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治安维护组。主要职责: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三)工程抢险组。主要职责: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六)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根据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应急办的要求,组织配送、调拨、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七)环境处理组。主要职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八)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其他有关工作。

(九)技术保障组。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5.5  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有关方面以及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直接指挥。

实施扩大应急时,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6  应急结束

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研判,提出应急结束建议,并由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应急行动组予以撤消。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卫生、环保等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6.2  恢复与重建

恢复与重建工作,由县政府或乡(镇)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6.3  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

县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汇报。

6.4  信息发布与通报

县政府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县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必须指定专门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县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及其相关部门;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7  应急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矿山、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驻永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有效组织和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7.2  资金财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3  物资能源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县经贸局要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县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7.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根据应急需要,快速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进入救灾现场,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并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县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必要时组织动员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6  抢险装备保障

各应急指挥机构和各乡(镇)要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明确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抢险装备由归属单位维护、保养。

7.7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会同公路等部门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的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8  通信设施保障

县信息办、电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各通信运营单位要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7.9  公共设施保障

县规划建设局、环保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0  治安维护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7.11  人员防护保障

乡(镇)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2  技术支撑保障

县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究,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县政府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宣传

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与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要加强突发公共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和重要教学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水平。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并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各乡镇、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8.3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县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演习方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4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说明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综合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9日印发

永政发〔2006〕16号.pdf永政发〔2006〕16号(表格).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