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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05-214795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05-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其他信息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永嘉县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房上市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决定》、建设部第69号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永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 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县房改部门负责本县房改房上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包括:
  (一)县房产主管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
  (二)按照县人民政府定价出售给个人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解困房;
  (三)国家、单位扶持个人集资联建的住房。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的形式有: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抵押和租赁。

第六条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不得上市:
  (一)房改房(含二处及以上)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宜上市的房改房。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符合第六条之规定同时,必须在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周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第八条  以下房改房出售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机关工作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区以及学校校园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出售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必须先按当年的出售公房成本价补足价格,取得全部产权;
  (三)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县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统购房)买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房改房所有权人出售房改房,应向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契约;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四)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赠与的需提供经公证的赠与书。

第十条  对准于出售的房改房,由买卖当事人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进行核实,对成交价格明显不实的,应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计征税费以实际成交价为基础,如实际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县主管部门所认定的评估价为准,并按规定交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土地属划拨的房改房上市流通时需补交标定地价10%的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交纳;
  (二)契税:按上市房改房评估价的1.5%计征,由受让方交纳;
  (三)其它规费按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买卖当事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出售房改房,在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原出售公有住房单位和购房人已交纳的共同部位维修基金仍留存维修基金管理机构,随房转移、使用。

第十四条  出售房改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换商品住房,均按私房交换产权对待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房改房出售转让后,该户家庭另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住房补贴,原购已上市的房改房面积要合并计算。原购已上市的房改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得再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申领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出租房改房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改房租赁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房改房租金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出租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应事先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租赁权。租金收入应扣除税费后的净收益,个人只能得所占比例部分,其余部分归原售房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十八条  个人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将房改房作为抵押物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不能按规定履行债务时,以抵押的房改房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与纳税费后,抵押权人依法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由县房产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建设部第69号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联建房、领取住房补贴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建的房屋,并根据建设部第69号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领取住房补贴的,由县房产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第69号令的规定,责令其退回所领款额。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私房交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