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1998﹞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乡镇(区街)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 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于每年3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 3、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在过渡期内,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采取3年过渡到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部门提出意见,经县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经县政府批准的转制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由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及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人员,从进入企业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确定的月工资收入核定。以上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执行。 5、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仍按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6、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第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2、企业应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经批准而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加收应缴额的0.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3、对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缓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4、企业分立、兼并,分立、兼并后的企业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由用人单位和承包、租赁经营者书面约定有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5、企业破产清算财产时,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提取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用,按照《破产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 7、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具体办法另制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 1、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步降至8%。 2、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也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3、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年限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和县人民政府永政发﹝1997﹞2号文件规定划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实际缴费部分,与1998年1月1 日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个人账户的管理 1、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执行。职工退休当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上一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部分,每年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2、个人账户的记息办法为月积数法。 3、企业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用公式表示: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应划入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 (2)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按个人实缴金额记入,欠缴金额不记入个人账户。 (3)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按实缴金额记入,欠缴金额不记入个人账户。 4、缴费年限是只企业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缴费暂不予计算。在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职工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流动或退休时,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必须足额补缴。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部门给予保留,中断工作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6、个人账户的转移: (1)职工跨省、市(包括系统筹)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按浙劳险[1998]3号文件执行;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仍按温社险[1996]21号文件规定办理;职工在本县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2)对职工年中调转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办法计算转移: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额,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计得息;对职工上年未的个人账户累记储存额,按照其调转时当年的缴费月数及上年记账利率结息后,与当年个人记账额一并转移。年终转入地要按规定统一对职工个人账户计息。 (3)职工调转时,转出地社会保险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料,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及时划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地社会保险部门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 7、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入;职工从企业参军、入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保留并不间断计息。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需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或到达法定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8、在每一缴费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结束后,社会保险部门应在次年的二季度为参保人员打印《善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发给职工本人,经核对后,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三)个人账户的使用 1、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1)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正常调整金额; (3)参保人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应继承部分; (4)按有关规定应该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支付的金额。 2、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过渡性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3、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金额按一定比例分别从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开支,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全部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用公式表示:个人账户应支付的正常调整金额=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金额*(职工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 4、个人账户的继承: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具体办法为: (1)职工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 (2)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人”),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用公式表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简称“中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用公式表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想养老金;过渡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1.4%+0.4%×(实施-休化基本养老保险至职工退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1997年底本人缴费年限。 其中1992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为1;1995年1月1日以后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3、按本条第2项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国发[1978]104号或永嘉县人民政府永政发(1997)2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的,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具体数额确定按照同类退休人员前后退休待遇水平基本平衡原则,根据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提出方案。报经省、室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社会保险部门公布执行。 4、“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原则上应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退休后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20%计发;若无力卜缴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5“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未达到退休年龄而退职的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1)“新人”退职后基本养老金,用公式表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0.8%+0.4%×(实施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至职工退职时平均缴费工资-1)×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 6、“中人”的进本养老金加上过渡性调节金后仍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指1997年12月份,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包括、生活补贴)或按县人民政府永政发(1997)2号文件计发封定的基本养老金,并加上1998年至职工退休当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数额后的基本养老数额。 7、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对比计发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当年过渡性调节金数额公布之前退休的、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预发;公布之后,在按规定计发,多退少补。 8、“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按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半个月的1997年度本县月缴费工资(480),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中断工作的合同工,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在就业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对于外省市的合同工,如个人账户确实无法转移、本人也不愿保留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本条第8项规定处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0、本办法实施后,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退休时,要根据本人中断缴费年限的长短,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按照“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推算确定。 11、对1993年3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在1998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退休时一次性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按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折算。计算公式为: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实得基础养老金×增发比例×180 对 1993年4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998年3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则规定执行。 12、本办法实施后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13、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时,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时,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正常调整金额)继续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84)侨政会字第071号规定领取。 14、职工因公伤致残退休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定期伤残抚恤金(包括正常调整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予以保留,每年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定期伤残抚恤金(包括正常调整金额)分别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15、职工被判刑、劳教(开除公职,下同)时,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部门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计账利率计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释放,符合本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按本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本条第10项规定处理;“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4)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16、1998年3月以前退休的人员即“老人”,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正常调整待遇。 17、建立退休人员在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养老金标准按本县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正常调整金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予以补足。 18、职工退休年龄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报县保险部门核定。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五、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年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从次年起享受正常调整待遇。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1、提倡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2、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民主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要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数额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去业管理费用开支,其余部分从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开支。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根据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表现好坏等情况确定其具体补充额度。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高级专家等作出重大贡献的职工以及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以适当提高补充水平。 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人上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5、县社会保险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社会保险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委托银行、邮电代为发放或由社会保险部门直接发放,努力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活力。 八、其他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2、企业缴费的费率实行一年一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需起过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和以地方养老保险费形式征收的部分)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然后由县府公布执行。 3、本办法由永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从1998年4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